《法治与人治的作用论述分享》第一天
文/天媛
简述法治与人治的作用
(1)如果仅从字面上来解读,人治并无任何不妥。人类社会或其政治国家,都只能依靠人来治理,甚至都必须靠人来治理。任何治理手段或方式都离不开人的作用的发挥。但是“人治”这一概念作为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方式,早已有其确定的内涵,不可以用望文生义的认识来解读并使用人治的概念。简单地把人治理解为人的作用的发挥,显然是对人治的误读,以此来片面肯定人治就更加荒诞。人治当然需要人的作用的发挥,只是它是少数人乃至某个人作用的不当发挥。
(2)法治从来都不否定人的作用,甚至只有使人的作用得到了充分而良好的发挥,国家和社会才能得到最好的治理,法治才能成为现实。与人治相比,法治在理性基础上强调发挥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尊重每个人的自主性。在宏观上,法律的制定执行、遵守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人的作用的发挥。
(3)是否依赖人,是否需要人的作用的发挥,不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最终也是靠人运用法律来治理的。法治不仅不否定人的作用甚至还要依赖人的作用的发挥。肯定人的作用和意义,并不是肯定人治。法治把人的作用通过规则来发挥,并且通过规则使之得到更好的发挥。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形式上在于是否坚持了法律至上的法的统治,实质上在于其法律是否具有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内涵。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也就是说,是“权大”还是“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