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影《第二十条》的艺术得失与法治价值
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吉颖
[摘要]如果站在专业的角度审视,电影《第二十条》在艺术构思和情节安排上确实有进一步加工和润色的空间,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也有待改进和雕琢。
但总体上瑕不掩瑜,《第二十条》所揭示的法治价值是值得肯定和深思的:从全片的立意来看,实际上张贵生是因韩明而死。为什么呢?假如韩明最初能够像对待郝秀萍案件一样公平地认定张贵生属于见义勇为的话,张贵生就不会身陷冤狱,也就不会丢掉工作,也就不会无休无止地去上访,也就不会惨死在去上访的车轮下……正所谓你不杀伯仁,伯仁却因你而死。

细思极恐,这才是我们常言所说的执法者手握生杀欲夺大权的真实含义,即执法者可以以法律的名义判决当事人生死之命,也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行为和判决导致当事人奔赴生死之路。所以,做为执法者最大的善举不是助人为乐,而是公正执法和精准执法。
我们都在口口声声宣称办理案子就是在办理他人的人生,可是实际上都是在拿他人的案子办理他人的人生,真正象韩明最后明白了以自己的案子考虑人生的时候,结果会截然不同。
《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这才是《第二十条》将艺术价值转换为法治价值的终极效果!
【关键词]艺术得失法治价值】
(壹)
从自媒体上看到,电影《第二十条》的争议很大,在北京的日子里,便去看了一下。诺大的一个影院里,总共四个观影者,给人以落寞的感觉,然而看完后,却让我陷入了深深的沉思,我觉得,这是多年来与《红河谷》一样给我带来震撼的一部电影。
《红河谷》讲述的是一个外来文化侵略与捍卫的问题,《第二十条》则讲述的是中华文化尤其是法治文化自我侵蚀和救赎的问题,都有极高的思想内涵!

《第二十条》艺术创作中最具诟病的问题是听证会中韩明检察官的真情告白。如果站在专业的角度审视,确实有待改进和艺术加工,比如程序上,检察听证显然不是由检察机关来进行演说的,而是听证支持方听取听证申请方的陈述,然后由公诉方进行答辩,再由听证主持方进行总结,但本案的程序则不是这样。再比如实体上,为什么不把死者的强奸行为认定为一个持续的已经进行和还将进行的空间去认识他的即时性?这样不就更加符合正当防卫即时性的法理原则了吗?另外,如果说能把韩明的认知和激情演说,设计成听证方和公诉方的辩论,既展示了现代刑事诉讼的诉辩制度,又避免了说教和冗长、还增强了对抗性和欣赏性。总之,如果有更精巧的艺术处理,可以把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一系列不合理性都予以排除。但反回来想,艺术家把这一重大题目赋予检察官,也是有其现实考量和深思熟虑的,更是深谙目前的法治现实。如果让听证申请方的当事人或者辩护律师来当庭陈述以上内容,显然份量是不够的,达不到震撼人心的艺术效果,更有甚者,可以被理解为站在一方的观点和利益上发表的片面言论。
而本片实际上自始至终围绕的是一个检察官的自我觉醒和自我救赎,最后由检察官来真情告白自然顺理成章!
所以,“艺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1),但有时为了实现艺术的效果和目的,还会迁就生活、还会变形生活,这就是艺术创作的加工和取舍,有时顺意,有时无奈!
(贰)
但不管怎样讲,仍然瑕不掩瑜,《第二十条》所揭示的法治价值是值得肯定和深思的:检察官韩明,是一个人到中年的油腻大叔,人生目的简单而明确,一是儿子能考上心仪的大学,二是自己能从基层调到市里,其余基本躺平。就像一辆旧车,处于怠速行驶状态,所以个性塑造上也像那个年龄段的普罗大众一样,圆滑世故,拍马逢迎,人云亦云。但由于与已切身的三起事件叠加,使他的人生就像被猛踩了油门一样,突然涡轮增压,开挂了!

三件事,涉及刑事、行政、道德,影片采用电影蒙太奇的叙述手法,平行推进,并在三起事件都需要做出回答时唤醒了韩明的法治意识和职业担当,将全剧推向了高潮!
(叁)
从形式上看,韩明也是一个很有温度的执法者,虽然以法的名义将张贵生送进了监狱,但在张贵生出狱后又积极替其寻找工作,劝其放弃上访。但是从全片的立意来看,实际上张贵生是因韩明而死。为什么呢?假如韩明最初能够像对待郝秀萍案件一样公平地认定张贵生属于见义勇为的话,张贵生就不会身陷冤狱,也就不会丢掉工作,也就不会无休无止地去上访,也就不会惨死在去上访的车轮下……正所谓你不杀伯仁,伯仁却因你而死。
细思极恐,这才是我们常言所说的执法者手握生杀欲夺大权的真实含义,即执法者可以以法律的名义判决当事人生死之命,也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行为和判决导致当事人奔赴生死之路。所以,做为执法者最大的善举不是助人为乐,而是公正执法和精准执法。而公正执法的核心又是什么?这里边除了要排除各种干扰外,最
重要的还是对法律精神的精准理解和设身处地的同理心。我们都在口口声声宣称办理案子就是在办理他人的人生,可是实际上都是在拿他
人的案子办理他人的人生,真正像韩明最后明白了以自己的案子考虑人生的时候,结果会截然不同。这就如同网络上很火的一篇帖子所说的那样,我们不缺检察官,我们只是缺一个儿子被打的检察官!我们缺乏的是执法中的同理心。
像韩明这样好的检察官,却简接害死了张贵生,难道是法律错了吗?法律当然没有错,那么是谁错了?电影提出了问题却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而是用电影艺术语言让观众去理解:就拿电影中的两个桥段来看:韩明解释张贵生为什么构成故意伤害罪时,用展示的图片说到:当张贵生用身体隔离在受害人和罪犯中间挨打时,属于见义勇为,当罪犯殴打他并要继续骚扰受害人时,张贵生进行了必要的隔挡和撕扯,这就成了互殴,当罪犯继续攻击他时,他持械还击这就成了伤害,这种看似层次分明的分析推理,实际上是对法律精神的机械理解和行为的主观切割。而在韩明的儿子见义勇为桥段中,韩明的解释就是,只要你不动手,你就是受害人,你一旦动了手,那谁有伤或者谁的伤重谁就是受害人,对方就是罪犯。可当儿子被人报复打伤后对他说,我这次听你的话,没有还手,韩明却问儿子,他们四个人怎么打你这么轻?这就很好的诠释了为什么在法律没有错的情况下案子会错的问题。我们的执法者过予简单、机械、片面、僵化,是我们的执法意识出了问题,过于苛求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

正是由于这种对于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不足,所以当张贵生的女儿质问韩明她爸有错吗?当韩明的儿子质问韩明我没有错为什么要道歉时,韩明无言以对。当得知张贵生的反复上访是应其女儿的要求和支持,并在张贵生女儿提出你如果面对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做的质问时,他才被一句问醒梦中人:是呀,按照韩明检察官的职责和心存正义,遇到类似事件他一定会挺身而出,到那时,他会是罪犯还是英雄?
当他不能回答这些问题时他才开始认真地反思:我们的法已经给非法让步的太久了、太大了,而且长期浸润在这种是非不分的环境中几乎改变了一代人:我们习惯于服软、习惯于息事宁人、习惯于和稀泥抹光墙,习惯于你没有撞她为什么要扶她的反道德思维,慢慢地就习惯
了违背正义和丧失原则,把见义勇为当做犯罪处理,进而破坏了法治的公平和严肃,而这种执法标准的底层逻辑就是,我们宁愿宽容犯罪
者,但我们一直苛求守法者。更为可怕的是,从韩明检索到的案例看,这似乎已成为一种常态、一种惯例。可见我们的法治被侵蚀到了多
么严重的程度。
(肆)
面对孩子们“当你的家人受到伤害,你会怎么做”?“法律没错那谁有错”的质问和儿子按照韩明打不还手理论实践的失败,韩明也对自己发出了灵魂拷问:为什么好人却被判刑、没有错就不应该道歉这样浅显的道理,孩子都能懂,可我们成年人却不懂、执法者却不懂?如果我们现在还以这样的道德思想和法治理念教育他们,灌输他们,若干年后,这些孩子们也会长大,他们的纯正不也会被潜移默化吗?难道让他们也生活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中吗?这正是本片中发出的最为振聋发聩的呐喊:他们将会成长起来,我们将把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交给他们?难道让他们和我们一样又成为法治的侵蚀者------最终也可
能成为受害者吗?这才最终促使韩明从吕玲玲的一个反对者转变成同盟军,而且公然站在了检察长的对立面。可此时,吕玲玲却被停职了,他依然成为了昨天的吕玲玲-----依然一个人孤军奋战,可见环境的复杂和困难
(陆)
影片中还触及到目前一个司法热点:案例检索。本来,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不适用判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减少错案判决,统一法治尺度,推行了案例检索制度。但是检索案例真的就能实现法治的公正和公平吗?影片中反映出的问题恰恰是:案例存在重大的问题。生物学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两片叶子是完全相同的,而现实生活中即便是类案中的每一个案件在前提、细节、结果上都有可能存在差异,而我们用差异化的东西进行同一性处理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如果他成为另一种僵化和机械执法模式,将会把自由主义演化为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危害可能会更大。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所以,人永远是执法的主体,也是执法的灵魂,我们必须有一大批优秀的执法者,他们
必须崇尚法律并有维护法治的精神,才能够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在今年的人代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不约而同地提出:“法绝对不能向不法让步”,实质上还是要求我们严格执法。而且张军院长还进一步阐述:“《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这才是《第二十条》将艺术价值转换为法治价值的终极效果!但是,我们也不能仅限于唤醒《第二十条》,也不可能对中国成千上万条法律都拍成电影,而是要通过一部电影唤醒每一个执法者对法治的敬仰和职责的勇于担当。
2024年3月10日
注(1)引自俄罗斯文艺理论家车尔尼雪夫斯基《艺术对现实的审美关系》一书。


刘吉颖,男,汉族,生于1963年,甘肃省镇原县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所主任。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国家二级律师,天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当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庆阳市政协第一至三届委员会委员,担任过《法制日报》和《中国律师报》特约通讯员、《律师与法制》杂志特约记者。曾经被司法部、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及庆阳市委、市政府等部门多次表彰奖励,授予“全国从业清廉积极分子”、“全省政法战线先进工作者”“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优秀党员”“十大杰出青年”等称号。个人事迹被中央电视一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甘肃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甘肃日报等多家电台和报纸报道过。先后在中央和省市级报纸杂志上发表论文、文章百余篇,并多次获奖,出版个人专著《中国律师梦》一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