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人民共和国宪法
王邦吟/著

连载八
第四十三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公布结果。
第四十四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可提倡公民从事植树造林的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公民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劳动技能。
第四十五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和度假的权利。国家将大力发展和提供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公共场地和安全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尽可能的为世界人民共和国的劳动者提供和创造各方面的条件供大家休闲。
第四十六条:世界人民共和国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所有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生活将受到国家宪法保障。
第四十七条:世界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世界人民共和国福利保障部获得生活所需的一切物质帮助的资格和权利。
第四十八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将竭尽全力和不惜一切代价努力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对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以鼓励。
第五十条:世界人民共和国所有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十一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家庭和个人破坏婚姻自由,禁止社会任何人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二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和侵占世界人民共和国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世界统一和世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世界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公民都有不可推卸的“保卫世界人民共和国”的神圣职责。
第五十四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社会公共财产,遵守社会劳动纪律,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人人都要做到尊老爱幼。世界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全社会,要关心和爱护已经来到世界的所有残疾人病患者。
第五十五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和保卫世界人民共和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和有损世界人民共和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保卫世界人民共和国是每一个世界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积极报名参加世界人民共和国维和大军是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七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同时世界人民共和国政府也要根据特殊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对贫困地区和贫苦人民实行政策性的减税和免税,对极其困难的贫困地区和贫苦人民,要提供无偿的物质经济援助,只有这样它才能体现出“世界人民共和国这个大家庭的温暖、温馨和真正的幸福”。世界人民共和国日后的发展,主要是一天天地逐渐消除和消灭世界的贫困和贫苦。
待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