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养犬温馨提醒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养犬重点管理区犬只管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宁政通〔2023〕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通告精神,现温馨提示如下:
一、设立犬只留检场所,位置在伶伦桥南侧陈吴乡东寨子村清尘公司停车场,犬只留检所由县城管局负责管理。
联系电话:0379—66228319
二、县城管局自2024年3月1日起在县养犬重点管理区控制和收缴的流浪犬只、无主犬只,根据《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犬只留检场所负责接收和管理执法收缴的犬只。犬只自进入留检场所超过十日未被认领的,视为无主犬只。),凡属于有饲养人的有主犬只,请养犬当事人按照规定时限携带身份证、养犬登记证原件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办理领取手续。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做到遛狗牵绳、文明养犬,以实际行动为洛宁文明城市创建贡献一份力量。
洛宁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