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令人发指的罪恶
特约作者:饶晓辉(江西)
近日,三名初中生在河北邯郸市霸凌杀害同学的恶性案件,触目惊心,震惊了整个社会,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起初看到这则新闻时,我的心为之震惊。然而,随着案件的进一步明朗化后,更最让人揪心的是,那三名犯罪嫌疑人虽然年幼,却展现出了惊人的残忍手段,其细节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
据相关媒体透露称,受害者的尸体被发现时已经面目全非,而这三名嫌疑人已被警方逮捕,当地村委会也证实了这一消息的真实性。这起骇人听闻的案件经过大致如下:事件发生在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张高镇北庄村,受害者是一名初中生王某某(化名)。3月10日星期天下午,他离家上学却没有到校,引起了老师的关注,老师联系了他的家长。家长得知后非常担忧,四处寻找但毫无踪迹,于是立即报了警。通过查看沿途的监控录像,发现他曾与三名同班同学一同出现。然而,当询问这三人时,他们却刻意误导了调查方向,异口同声地声称王某某“被一个陌生的矮个子带走了”。经过多次反复的工作,案情终于取得了突破,其中一人交代了事情的真相。不久后,王某某的尸体被找到,但已经冰冷,而且面目全非。
受害者的家人悲痛万分,其姑姑发表了一篇详文,叙述了许多细节,读来令人心碎。事发后,网上最强烈的声音是,希望政府将三名嫌疑人立即处予极刑,以绝后患。虽说这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都很小,才刚刚上初一。却展现出了令人发指的残忍手段,他们合谋将受害者骗至大棚,行凶并将尸体埋藏,更用铁锹毁容其面容,简直令人发指。他们不仅有超越寻常的心理素质,竟然在第二天毫不畏惧地返回校园,还能机智地应对警方的询问,故意误导调查方向。直到确凿的证据摆在面前,主犯的孩子依然坚守沉默。
这样的残忍行径,竟然是年仅十多岁的孩子所为,着实令人震惊!他们的表现让人无法想象!同时,知情者透露,王某某经常成为他们的欺凌对象。他们的同桌李某某(化名)则是他们中的头目,平日里狠毒残忍,在校内欺负其他同学。相比之下,王某某平时表现老实,却因为遭受欺凌而备受恐惧,其他孩子也对他感到畏惧。据两名嫌疑人供述,上周日,李某某联系了他们,要求对王某耀进行“处理”,于是他们联系王某耀,并在附近某处将其掳走,然后实施了残忍的行为,最终将其埋葬。三人商定统一说辞,声称是被他人带走。
面对邯郸市这一恶性事件,我们不仅应该震惊,更应该深思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不会受到刑事处理,而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在某些特定犯罪行为中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这几名涉案学生尽管只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但即便犯下如此残忍且严重的罪行,难道也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吗?用网友的话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且是后患无穷。

这起事件的焦点在于,施暴者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那怕是如此罪孽深重的犯罪,都不是以“杀无赦”。但令人痛心的是,面对这起事件,学校的回应更是令人失望的。该校长称之为“意外事件”,老师则声称学校从未存在霸凌现象。这样的言论,岂不是睁眼说瞎话?试问,谁的学生时代没有经历过被欺负的滋味?哪个孩子在学校调皮捣蛋、欺负他人,班主任会一无所知?或许,你可以说管不了,也可以说不知道,但这样的回应,又怎能让人信服?家长们又怎能放心将孩子交给这样的学校?
纵观此事件,该学校在教育这方面是有缺失的,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吗?至于法律法规方面,我们是否应该重新审视未成年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当孩子们在法律的“庇护”下犯罪,甚至明目张胆地杀人时,我们是否还能继续以“他们还是孩子”为由,给予他们无限的宽容?
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不应因年龄而有所减损。孩子犯罪,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家长们真正认识到,未成年并不是孩子的保护符,而是他们成长的引路人。希望这次教训能引起相关方面的重视,让我们共同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作者简介:饶晓辉,笔名:筱野,网名:竹林听雨,江西抚州东乡区人。1981年10月至1985年10月在福建厦门某部服役。1982年开始文学写作,先后在《解放军报》、福州军区《前线报》以及厦门、泉州等新闻媒介发表稿件。1992年南下广东汕头,就职于一家工艺进出口公司,任公司中层管理。期间,在《羊城晚报》、《汕头日报》、《特区晚报》等发表各类稿件千余篇,并被南方报业集团《汕头特区晚报》聘为特约记者。都市头条采菊东篱文学社执行副社长、特约作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