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霍州市作家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霍州市作家协会,简称霍州市作协。
第二条 霍州市作家协会的性质是本市广大文学创作爱好者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作家和文学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本《章程》是协会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霍州市作家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霍州市作家协会接受霍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在上级作家协会的指导下,开展文学创作与交流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组织会员开展走基层采风、笔会等文学创作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作品研讨、座谈和推介活动。
第六条 充分利用报刊及各种新媒体平台,编辑新媒体刊物,展示协会文学成果。
第七条 组织会员开展文学理论讲座、研讨交流,总结文学创作经验。
第八条 根据不同文学体裁、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不同领域成立作协分会,指导督促各分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学活动,发展作协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霍州市作家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方针;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拥护本团体的章程,积极参加本团体的相关活动,勤于学习,努力创作;
(三) 爱好阅读与写作,有一定的文字基础,能坚持文学创作。出版有文学书籍(包括与他人合著),或在县级以上正式刊物(包括在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文学网站)发表两篇以上文学作品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供已发表的两篇文学作品电子稿与刊物照片;
(二) 根据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经主席团讨论、审核、批准通过;
(三) 往届作协会员自然过渡为本届作协会员,由作协发放会员证书,每年在《霍山》刊物公示新会员名单。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所有会员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 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向协会推荐文学爱好者加入协会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及时向协会反馈个人作品发表、出版等创作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及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作协吸收一批学员作为预备会员,学员自愿加入,在作协登记备案。学员可以加入作协会员群、参加作协组织的各项采风、笔会、文学理论讲座、文学创作艺术经验交流等活动。学员具备会员条件后,可以优先转为会员。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霍州市作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主席团。主席团有如下权力: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三) 审核批准入会会员,开展各项重大活动;
(四) 向上级作协推荐优秀会员;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为霍州市作家协会主席团。主席团定期召开会议,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第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主席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