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劳动者,是因劳动而付出了汗水与艰辛。劳动者之间应该得到公平的机会和待遇,这是用人单位必须具备最起码的认知。
尊重劳动者是一种对待人的基本态度,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尊重劳动者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尊严,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是民族与社会发展的必然之趋。
然而,座落在湖南省荷塘区仙庾镇政府一侧的“非你魔薯”俨然于一家无良企业。2024年1月13日,笔者在多家自媒及主流媒体网络上以《湖南“非你魔薯”嬗变无良企业,辞退劳动者拒付补偿金》为题,向社会进行了披露。该文发布后,未能引起湖南非你魔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丝毫重视,反之习非成是。而且,该公司态度非常恶劣,未曾认识到这是对劳动者极不尊重,蹂躏了《劳动合同法》,藐视了舆论监督。
“非你魔薯”认为,劳动者刘女士超龄了,没有补偿金是在情理之中。殊不知,作为用人单位公然违法:明知超龄为何招用?只有一种符合逻辑推理的诠释,那便是暗室欺心――以廉价获取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拒付补偿金。
劳动者是企业和组织的重要成员,他们应该有权力和机会参与决策和发表意见。尊重劳动者的意见和诉求,听取他们的建议和反馈,建立起充分的沟通机制和反馈渠道,不仅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也能增强劳动者对企业和组织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但“非你魔薯”奉行的“惟我尊大”,我行我素,甚至怙恶不悛。无疑,“灵魂有毒,心理落差”,成为了“非你魔薯”榨取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昧良之举。
笔者是一个比较较劲的人,坚持自己的观点不动摇。这既是对信仰的虔诚,又是对“三观”认知的一种自身秉性。
刘女士称,她未参加过由“非你魔薯”对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卫⽣教育、培训;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
由此可见,“非你魔薯”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企业为何这样“牛”?无外乎以下三点:
一,有一定的人脉及“关系网”,固然随心所欲,视法律法规如粪土。
二,财大气粗,藐视和践踏法律法规的存在。“任尔东西南北风,我自岿然不动”。对于一个劳动者而言,我打心里“瞧不起你”――你想拿到应该获得的补偿金,那是太阳地里望星星――白日做梦。
三,无知者心中无法,无畏者漠其不敬。任凭劳动者怎样叹息,我不“鸟起你”,奈何!
藉此一笔,笔者振臂呼吁:尽快关停该企业,夯实一条健康的法治之道。
刘女士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将依法提起诉讼。
笔者将进一步关注刘女士维权及“非你魔薯”企业走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