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的发展均有正反两面,怎样去看待和对待,这就需要有一个正确的理念蕴含其中,否则,自然就会产生不同的效应。
现浅析一下,笔者于2023年12月8日在《今日头条》上发布的《湖北荆州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奉行“交钱好办事”、泄露举报人》一文,引起了洪湖市委宣传部的高度重视。不难看出,该宣传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初衷在履职担当中值得点赞。
该文,笔者以不同的标题在多家网络自媒体(其中包括几家官方媒体)上披露了洪湖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沈志刚在执法中存在瑕疵的问题。对此,洪湖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2月14日向该市宣传部作出了《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不是积极反思工作中存在问题,而是在主观上一味地闪烁其辞。《调查报告》中显示:“……收到投诉件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迅速安排执法人员分别赶到省道S353洪湖市峰口镇路段,并先后在太和米厂峰口石化工业园等路段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经分别检查了武昌至监利行驶的鄂ALC258、鄂AMH568、鄂AH8217、鄂D62176等4台车辆,检查结果:鄂A8217、鄂AnM568为正常经营行驶线路。”
(图为沈志刚)

但未作出(鄂A H8217)可以行驶的合理解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虽已申请重新备案,但未曾考虑是否合规?批准机关在审批时是否是从利益出发,还是安全出发?这都是审批之中的一个“谜”。
刘女士所反映沈志刚收武昌至监利车辆3000元的违规处罚(罚金是否按程序上缴了国家财政,还是落入了沈志刚个人的腰包)?此尚未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处罚款走向不明,才是洪湖市交通运输局袒护、包庇沈志刚的主要原因所在。真相只有一个,“鼠头鸭脖”事件一度闹得沸沸扬扬,最终在全网的一片唾骂声中落幕。该局嫌似沿袭“鼠头鸭脖”一样,捂盖真相,颠倒黑白。
《调查报告》中“……刘女士对调查结果不满意。洪湖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与刘女士进行沟通,建议刘女士向其经管车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诉求,刘女士不同意,期间,刘女士多次辱骂或语言羞辱相关执法人员。”
此话听起来总感觉“别扭”,多次“辱骂或语言羞辱”!其证据何在?录音及视频何在?如有“证据”,恐怕刘女士早已被“麻袋罪”――寻衅滋事“号脉了!”
笔者在此呼吁,洪湖市交通运输局请向社会公布2023年12月12号查处四个车牌号的处理结果!既然是执法,就应依法行政,依法公开。
尤以鄂ARG918车辆为重,该车究竟属谁的“关系户”有待解答――因为违规不在“约束之中”。同时悃愊请求洪湖、荆州两级纪监委针对群众反映沈志刚权钱交易的线索及问题进行细细深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