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男子伪装成警察,通过在外游玩、朋友介绍、参加酒席等与人结识,以男女交往、可以帮忙安排工作等为由骗取钱财。对于这种人,我们态度只有一个:严惩不贷!
一起进入今天的“洛法案例”

虚构多个公职头衔骗取他人钱财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某先后通过网络购买警服、警衔、肩章,2021年3月,通过QQ找人办理假警官证将自己伪装成警察与他人交往。
2022年至2023年间,罗某谎称自己为洛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洛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正处长、洛阳市国家安全局局长,以可以帮忙安排工作需请客吃饭送礼为由,骗得4名被害人共计55920余元。

法槌敲响时
洛宁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招摇撞骗罪。
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经审理,洛宁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法官提醒
什么是招摇撞骗罪?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
但两者又有严格的区分,主要表现在犯罪的构成特征上,具体来说包括:
1.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只限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诈骗罪则没有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和手段进行。
3.犯罪数额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诈骗罪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4.犯罪目的不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诈骗罪则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行为不仅仅败坏了国家机关形象、威信,更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社会影响极坏,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处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时,首先应当到公安机关及时核查他人身份,谨防上当受骗。
来源 :洛宁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