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维护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保障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东商标协会发布《广东省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服务,适用于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规范》主要从职业道德规范、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规范、行业组织监督等4大方面建立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包括商标代理的服务原则、服务范围、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要求、执业规范、监督管理等环节都提出了针对性的细则标准,适用性强,有助于引导商标代理行业自主开展代理能力建设和质量提升工程,加强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共同推动商标高质量发展。
严格职业操守 强化规范管理
为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规范从事代理业务,不断提升商标代理行业服务水平,维护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规范》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丰富了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商标代理机构管理和代理行为等相关事项,细化了引导行业自律和商标代理监管的有关规定。《规范》提出,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守法,规范从业,努力学习和掌握从业所应具备的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共同维护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
强化代理机构管理,规范行业服务秩序。《规范》围绕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履行管理职责,规范本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商标代理机构提出要求。同时包括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按照诚信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加强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等事宜。
坚持规范执业 开展行业监管
《规范》进一步明确商标代理行为规范,督促商标代理机构规范经营,提升代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商标代理行为方面,提出应依法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代理前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建立管理档案,将环节材料进行登记存档,保证业务档案材料完整。同时,对严格履行代理职责、建立完善机制、保密商业秘密义务和委托人知情权等方面提出相关规范。
《规范》丰富了监管手段,健全了信息共享、查处情况通报、建立健全白黑名单等协同配合机制,细化了商标代理监管有关规定。倡导商标代理机构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备案入库,对已备案的广东省商标代理机构及商标代理人才的信用信息进行档案记录。对于违反《规范》的行为,将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广东商标协会章程》《广东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管理办法》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惩戒。
据广东商标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协会将以《规范》发布实施为契机,持续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的监管,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一步提升代理服务质量,为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商标代理市场环境提供有力支撑。据了解,《规范》自2024年1月1 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维护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保障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2条 本规范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注销、异议、撤销、无效宣告、复审、纠纷的行政处理及其他商标事宜的行为。
第3条 本规范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4条 本规范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也包括受商标代理机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本机构工作人员。
第5条 为保障委托人利益,商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前应当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变更或注销备案,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第6条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品行良好;
(3) 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4) 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第7条 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并自觉接受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管理以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2章 商标代理职业道德规范
第8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组织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守法,规范从业,不得开展任何违法违规业务,共同构建良好有序的商标代理法律秩序。
第9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责、勤勉敬业、诚信履约,努力学习和掌握从业所应具备的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基于客观事实诚实开展业务,不做虚假承诺,在代理活动中不伪造、变造有关的文件、证据或签章。
第10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同业互敬,公平竞争,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共同维护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
第11条 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提供专业的代理业务服务、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且对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隐私信息保守秘密,不从事利益冲突业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章 商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
第12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积极履行管理职责,规范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投诉处理、保密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保证机构及从业人员合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代理业务,有效自查自纠。
第13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机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记载的信息,以及其他商标代理业务备案信息等。
第14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诚信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开展商标代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不得利用知悉的委托人信息和他人串通或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 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4)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5) 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以自己名义或变相以其他主体或相关人员名义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他商标;
(6) 不得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益。
第15条 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 对本人或者所在的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虚假宣传;
(2) 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
(3) 恶意压低商标代理服务价格;
(4) 就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正在办理的案件主动联系其客户;
(5) 以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6) 以其他方式破坏行业竞争秩序。
第16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为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4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第17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法办理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电子合同、书面形式等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18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2) 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3) 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4) 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5)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6)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委托人办理商标事务可能存在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第19条 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
第20条 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第21条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第22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已接受委托的商标代理事务建立管理档案,将委托合同、案件材料、官方来文等各个环节的材料进行登记存档,保证业务档案材料完整,并根据案件的进展变化情况定期更新案件状态和存档文件。
第23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代理职责,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送交法律文书和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
第24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商标案件监控、跟踪机制,持续跟进商标案件进展及法律状态,及时向委托人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及转发、送达各种官方来文,尽职尽责地完成商标代理案件服务。
第25条 商标代理机构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26条 商标代理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委托的商标事项转交第三方处理。
委托人需将案件转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人转委托或增加对新被委托人的要求。
第27条 商标代理机构在终止事由发生后,有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商终止委托代理关系,或者告知委托人办理变更委托代理手续。
第5章 行业组织监督
第28条 广东商标协会是广东省商标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社会组织,严格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规范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第29条 广东商标协会组织建立广东省商标代理机构及商标代理人才信息数据库,倡导商标代理机构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备案入库。
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广东省商标代理机构自动备案进入广东省商标代理机构数据库,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且在广东省内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省外商标代理机构可进行备案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可进行备案申请:
(1) 在广东省内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且入职已满6个月以上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2) 广东省内执业且有意愿开展商标案件代理业务的律师。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备案申请,应当由商标代理机构统一提交。
第30条 广东商标协会对已备案的广东省商标代理机构及商标代理人才的信用信息进行档案记录,并作为对其能力评价、资质评定、荣誉评选的参考因素。
第31条 广东商标协会对信用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
(2) 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所获得的且广东商标协会予以认可的资质、荣誉及表彰记录;
(3) 广东商标协会代理分会组织评价的行业团体标准、人才分级评价及品牌价值评价、规范认定等评审认定结果;
(4) 广东商标协会组织或认可的行业职业道德及专业能力继续教育情况;
(5) 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民事、刑事处罚的信息;
(6) 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惩戒的信息;
(7) 经被委托人举报投诉且经调查证实的信息;
(8)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被所在代理机构查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内部通报惩处,向广东商标代理协会备案的信息;
(9) 商标代理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10) 广东商标协会认为应当记录在册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32条 广东商标协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广东商标协会章程》《广东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管理办法》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惩戒。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违反本自律规范,情节轻微的,广东商标协会给予劝诫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广东商标协会给予通报,并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广东商标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同时将惩戒结果报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并提出行政执法或司法建议。非会员单位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予以公开谴责。
广东商标协会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和惩戒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报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33条 广东商标协会应当对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及其他监管部门发出的涉及商标代理机构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监督、调查情况通报信息及惩戒信息进行公示。
第34条 广东商标协会鼓励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持续学习、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活动,且每年度组织开展各类型的继续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商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规章;
(2) 行业管理规范、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风险防范;
(3) 商标基础理论、流程管理实务和操作方法;
(4) 商标代理创新业务、创新技术;
(5) 商标品牌创新和战略规划
(6) 商标领域标准制修订知识及技能。
第35条 广东商标协会应当建立行业白名单机制。通过商标代理管理规范认定、商标代理师等级评定、商标代理水平测试等方式,对优秀商标代理机构及高水平商标代理人才予以认可和表彰,并对相关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告,积极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强化职业素养及专业能力,构建良好的行业秩序。
第36条 广东商标协会应当构建行业黑名单机制,将以下商标代理机构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列入行业黑名单,由协会进行黑名单公布:
(1)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自律规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 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登记或被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但非法从事商标代理事务的;
(3) 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 商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具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行为,情节严重或受到警告惩戒两年内又具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5) 商标代理机构经我会投诉并我会查实。
第37条 广东商标协会代理分会负责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惩戒工作。
第6章 附则
第38条 本规范由广东商标协会负责解释。
第39条 本规范自202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通讯员:莫莺速
责编:郭静
文字审核: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