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百姓代言,为弱势维权
——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金银兰律师一年三度获赠锦旗
文/刘吉颖(甘肃)

“弘扬司法正义 维护法律公正”。2023年12月11日两位八旬老人代表庆阳市科技局专属巷家属院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向金银兰律师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2021年10月,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李某及其工作人员王某慕名来到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表明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律所安排由青年律师金银兰负责具体的代理工作。代理律师经过了解案情得知:2017年11月5日,庆阳市科技局专属巷家属院小区进行大暖改造工程,向本小区45户住户收取大暖改造工程款,经小区内业主代表会议决定,由顾某负责收集并保管该工程款。2017年11月7日,xxx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集中供热管线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实际施工人马某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义务,业主委员会遂要求顾某交回代为收取保管的改暖工程款。2019年3月12日,双方当事人进行改暖工程款移交时,顾某短缺12.5万元未移交。称其已经将该部分费用出借给马某,应由马某归还,但马某此时已失踪多年,业主委员会向庆阳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反映后,顾某仍未退还该部分费用。业主委员会遂提起诉讼。在办理委托手续之前,业主委员会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递交诉状,但因其欠缺专业的法律知识,诉状中部分诉讼请求不明确、事实陈述不清晰。金银兰律师第一时间向案件承办法官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被告顾某始终认为其未交回部分的改暖工程款出借给实际施工人马某,并征得了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同意,应由马某负责归还,对于征得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同意的事实顾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代理律师认为,依照业主委员会与顾某之间成立的委托保管合同,顾某对于代为收取的改暖工程款并没有支配的权利,需要遵照业主委员会的指示进行支出。对于顾某超付给马某的这部分款项,既不符合《集中供热管线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付款进度的约定,也没有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更为重要的是,其无法提供已支付给马某的证据,故应当予以返还。一审中,被告顾某申请对马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经过鉴定以后,认为顾某向马某支付的工程款超付部分为71514.63元,故顾某应当向业主委员会返还71514.63元。一审判决做出以后,顾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案件承办法官认为业主委员会与顾某之间成立的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解除以后,顾某应当将其下剩的暖气改造费予以全额返还,故判决顾某向业主委员会返还暖气改造下余费用118039元。顾某提出上诉以后,二审法院最终主持调解结案。顾某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截止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送来锦旗,其表示已经将收到的暖气改造费用退还至各住户手中。其他住户对于案件结果也很满意。诉讼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以后的二次上诉,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金银兰律师都非常耐心、细致,用其专业知识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用其负责认真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当事人好评!

(辽宁付红先生书法)

刘吉颖,男,汉族,生于1963年,甘肃省镇原县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所主任。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国家二级律师,天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当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庆阳市政协第一至三届委员会委员,担任过《法制日报》和《中国律师报》特约通讯员、《律师与法制》杂志特约记者。曾经被司法部、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及庆阳市委、市政府等部门多次表彰奖励,授予“全国从业清廉积极分子”、“全省政法战线先进工作者”“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优秀党员”“十大杰出青年”等称号。个人事迹被中央电视一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甘肃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甘肃日报等多家电台和报纸报道过。先后在中央和省市级报纸杂志上发表论文、文章百余篇,并多次获奖,出版个人专著《中国律师梦》一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