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近日,洛宁公安破获多起盗窃案多名”三只手“被拘!


小界派出所刑拘1名盗刷他人银行卡犯罪嫌疑人
11月30日,小界派出所接辖区村民张某报警称,自己银行卡中的钱被人盗刷。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查,之前,报警人张某曾将3万元现金、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同村的梅某,委托梅某将现金存到张某的银行卡上。之后,梅某心生贪念,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将张某银行卡中的钱转出。梅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梅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马店派出所行政拘留4名盗窃沙梨违法行为人
11月1日,马店派出所接辖区村民郑某报警称,其沙梨园的沙梨大面积被人偷摘。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当场抓获2名违法行为人杨某、张某,另2名违法行为人逃逸。民警通过进一步分析研判,核实逃逸的2名违法行为人系李某、郭某,并多次到其居住地查找。李某、郭某迫于压力,于12月6日到洛宁县公安局投案。
目前,4名违法行为人均被行政拘留。


巡特警大队行政拘留1名盗窃电动车违法行为人
12月2日,巡特警大队接110指令,一群众报警称电动车在洛宁县信尧广场被盗。接到指令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连日走访群众、调取监控视频,民警锁定了违法行为人李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12月2日下午到信尧广场购物后,看见停车场内一辆电动车钥匙未拔,遂心生贪念,将电动车骑走的违法事实。
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已被行政拘留,被盗电动车已返还给受害人。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洛宁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