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于道,可偏偏有些人,总想不劳而获取之有“盗”、以身试法,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11月26日14时许,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接辖区牡丹公司负责人报案称,该公司在赵村镇张营村种植的30余亩牡丹根被盗,价值10余万元。
接到报案后,赵村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依法查明,景阳镇村民李某某与牡丹公司副经理马某某、员工孙某某内外勾结,用机械将牡丹公司在赵村镇张营村种植的牡丹根盗挖,销往外地获利6万余元。
11月27日,李某某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马某某、孙某某外逃。
目前,民警已追回赃款2.3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刑事拘留,马某某、孙某某被上网追逃,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君子爱财切莫取之用“盗”,请大家遵纪守法,脚踏实地、勤奋致富,偷盗之心不能有,踏实工作才是真。
(来源:洛宁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