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盐业溯源
文||吴雷
盐,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生活必需品之一,无论中外官员百姓都很重视。古罗马帝国曾以食盐代替俸金发给士兵,埃塞俄比亚人常把食盐含在口中,如同含糖一样。司马迁《史记》上记述:“兴渔盐之利,齐以富国。”说明战国时期的齐国,主要以渔和盐兴国。盐的经济价值除食用之外,它还是化工、冶炼、制革、陶瓷、玻璃、医药、肥皂等工业不可缺少的燃料。在我国农业、牧畜业、水产业等方面,盐也有着广泛的大用途。
我国盐的资源很丰富,除了在漫长的海岸上能汲引海水晒盐外,在内陆地区,横贯北部和西北部广大地区。我国有个盛产湖盐的盐湖带,单是青海柴达木盆地,盐的蕴藏量就高达600亿吨。此外,四川有丰富的地下卤水和盐矿,云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新疆、青海、内蒙古等省、自治区都有盐矿和盐湖。这真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极大恩赐!
盐的生产,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出土文物中可以证明,早在五千多年前的仰韶文化时期,已经沿用海水煮盐,并历来有“风沙氏初煮海为盐”的传说。西周时,山西运城的解池就已大规模生产湖盐。周秦之际,四川自贡地区已开始凿井生产湖盐。以下我们来从历代盐业沿用的名词中了解盐的产、供、销之历史沿革:
盐法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过往统治者管理盐的产制、运输、销售制度及盐政法令和相关规则条例,都系盐法的范围。各国盐法都不尽相同,有的实行专卖制;有的实行征税制。中国盐法起源很早,《周礼》(公元前841年至1476年)记载有掌管盐政之官,称作“盐人”。春秋战国时期(公元475至1221年),设官征税。汉武帝(公元前140至1135年)制订盐法,实行食盐专卖,禁止私营;东汉(公元25年至220年)也是只设官征税;从东汉到南北朝时期(公元25至582年)专卖制和征税制是交替施行;隋朝开皇三年(公元583年)至唐期开元的前期(公元722年),听民采盐,没有明文定征税;到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又开始规定征税;乾元(公元758年至759年)以后,行榷盐法;宋、元、明等朝代继承唐朝时所兴盐法制度,其具体管理办法时有变更,有时“任人产制,官府收购,转售商人运销”;有时官府收购后,划分运销地区,由官商各在一定地区运销。尔后引岸和专商制度逐渐形成,盐户负有产盐徭役。宋代(公元960年至1279年)执行折中法,后又实行盐钞法与引岸法;明代实行开中法;弘治年以后盐法风气败坏。万历时(公元1620年)改行纲法,由列名纲册有专利权的盐商自行赴场由灶炉购盐运销。清朝承明朝制度(公元1644年至1892年)食盐为封建政府和专利商人共同垄断。道光年间(公元1821年)虽在两淮盐区一度实行票法,取消盐商专利,不久又恢复专商制度。辛亥革命后(公元1911年)仍沿袭旧的制度。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公布盐法,标榜“就场征税,任人买卖。”但此法并未实行。1942年1月,改“行盐专卖”;1945年2月,又改“就场就仓征税,运销归于民营”。实际上食盐的生产、运销,仍旧任由封建势力和官僚所把持,帝国主义又以借款办法从中掠取厚利。
历代为统治盐政所设盐官的官名也不一样,西汉武帝时称为“专卖盐铁”,在河东安邑县、勃海章武县、蜀郡临邛县、辽东平郭县、南海番禺县等三十八处置盐官,后大司农管辖,设有“盐官长”等官职,也就是主收盐税的官。
从元代起,在产盐各省区设有“盐运使”,明朝清朝也沿用此名,其全名为“都转盐运司盐运使”,简称“运司”。北洋军阀及国民党政府亦设“盐运使”,部分产区还设“运副”之职,下辖盐场场长。1937年又改为“盐务管理局”。
盐税
盐税,也称“盐课”。是政府对食盐产制、运销所征的捐税。盐税也是中国旧时历代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食盐征税起源很早,战国时秦已设官征税,但盐税名称始建于(后汉书.《百官志》)除隋开皇三年至唐先天间(公元583年至712年)外,历代均征盐,情况各不相同。宋代盐户的盐丁不领取工本,替官制盐,按丁交官,名为盐课。后实行引法,又向盐商发引收钞(粮),到元代官卖引给商,令商赴商场或就仓支盐,商人所缴引价亦名“盐课”。盐户所缴税课后 又改称灶课,明代相沿未有改变。而清代盐课分为三种:向食盐生产者盐户征收称“灶课”;向运销商人征收回称“引课”;因引课为盐课的主要项目又该称“正课“;各项附加税和其他苛捐、规费等则统称“杂课”。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以后,又另征“盐厘”;“盐厘”是咸风为凑集镇压太平天国革命的军费,对各种货物开征的厘金,以后各省陆续主办,明目很多,有出境税、入境税、落地税等,占盐税收入的重要部分。1914年并入盐税、正税统一征收;1913年,北洋政府以盐税抵借外债,从此,盐税收入由债权团监督抵还债款,抵债后的余款称“盐余”,这些“盐余”才算中国政府的收入。1932年,囯民党政府将盐务范围内的各种土地租课(包括灶课在内)都归并为场课。
盐商
盐商是中国旧时经营食盐收购或运销食盐的相关商人的统称。起源很早,战囯时已有著名盐商倚顿;汉武帝时,设置盐务官署,盐官大都出身盐商。唐朝刘晏执政修改《盐法》,食盐运销由商人办理,宋代行盐区域确定后,盐商成为具有垄断特权的专商。元朝明朝时期,盐商势力更盛。历代盐商常以所行盐法不同而有各种名称。行钞法时称钞商,行引法时名引商;明代中叶时期,有办引盐的引商,后期部分地区有办票盐的票商(又称土商),后行纲法,又有纲商;弘治以后,引商又分运商、内商、水商三种。到清代内商转化为场商、边商,水商物化为运商。历代盐商都和官府勾结,用掺和泥沙加价、加耗、夹带私盐等手段榨取利润。盐商因有垄断利益,生活极其奢侈。扬州盐商家富生活更是著名。道光时,两淮行票法后,扬州盐商也就衰落下来了,但盐商垄助地位直至国民党政府时期仍未取消。
盐户
中国旧时制盐的民户叫盐户。汉代盐业生产由封建朝廷或贵族豪强置各生产资料,招收被流放的人去劳役制作。唐朝乾元年(公元758年)第五倚定盐法,在盐区设盐院,派原业户和游民承办官盐,免其杂役,叫“亭户”。五代以后制盐户除称亭户外,并称畦户、灶户、锅户、井户、当户、盐户,近代又称晒户(福建一带)、板户(浙江一带)、滩户(辽宁一带)。从宋朝起,盐户或灶户渐成为各种盐户的通称,为具有特殊户籍,承担产盐徭役的人户,由官府验派罪犯和民户承充,给予卤地、阜凼和制盐工本,并将所产的盐巴作为税课征收,盐户壮丁称盐丁或灶丁,为产盐徭役和定额盐课的承担者。明朝中叶,官府停给工本,凼地等也多为豪强兼并。但盐户仍负担苦重徭役,又受总催(封建把头)和盐商剥削,大都被迫逃亡或制售私盐。清朝仍保持盐籍,但盐丁所负担的灶课已并入地亩征收,盐户直至医民党政府时期,仍为遭受严重地封建压迫和剥削的人户。
盐引、盐钞及盐钞法
宋朝及以后历代政府给予商入凭以运销食盐专利权的证明叫盐引。
盐钞,也叫钞引。是宋朝政府发给商人领盐运销的凭证;明·清等朝代为使盐钞与钱钞相区别,运销食盐凭证不再称钞,通称盐引。
宋朝盐政所行折中法,到真宗时已显出诸多弊端,为商人操纵交换,政府以低价给盐,又须高价买票。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主官解池盐务的花样变通办法,改行盐钞,令商人付现,按钱领钞,钞中载明盐量及价格,商人执钞至产地领盐运销。初行时官商两便,后军用浩繁,政府为弥补财政开支,常常增发现钞,嗣后屡次更改,商人往往持钞而不能领盐,盐钞信用全失。由此钞法大坏,直至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遂为引法所代替。
【责任编辑 胡采云】



吴雷简介:
吴雷,男,七零后;始终以一颗求知的心致力于荆楚文化的探索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