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扇被搁置的铁门”,跨越三年的买卖纠纷,同村之间的“不相往来”,案件本可以“一判了之”,但为了化解矛盾、修复感情,调解员几番奔波,释法明理、用心调解,多年矛盾终化解,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这个案件吧......

买卖不成 情谊不在
2021年4月,冯某找石某以2100元价格定制铁门,并给石某500元定金,20天后,石某将铁门做好送至冯某家中。冯某对铁门的质量提出了不满,但没有明确表示不让石某安装铁门,而是称自己暂时有事,让石某等其有时间了再来安装。此后冯某没有让石某来安装铁门,也没有让石某将定金退回并归还铁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石某遂将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冯某给付剩余货款1600元。
是“一判解纠纷”还是“调解化矛盾”?
受理案件后,长水人民法庭庭长郭朝武针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按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因本案买受人(冯某)在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因此应视为标的物(在本案中系铁门)质量合格,买受人(冯某)应支付剩余货款1600元。
郭朝武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在一个镇子上生活,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且因为此事积怨已久,如果对这种邻里纠纷类案件简单地一判了之,那么极有可能造成双方之间的矛盾升级,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且“搁置”的铁门对已有铁门的冯某可能将依旧“搁置”,但对于制作铁门的石某,能再次利用,于货物本身来说也能发挥其原有的价值。
念及于此,郭朝武决定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铁门恩怨”终化解
两位人民调解员常生才、牛渊海在和石某沟通,了解其根本诉求后,一起驱车前往被告冯某家中。
在冯某家中,两位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释法明理,宣讲《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找准问题根源,明确双方诉讼请求,告知诉讼风险。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爱门心切”“以门为生”的石某将“搁置”的铁门带回,被告冯某也不再要求返还定金,并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无小事,和谐的邻里关系对家庭、社会均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这类邻里、同村、同乡镇纠纷案件,洛宁法院长水人民法庭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法官分析与调解员调解相结合,通过法与情相融合的方式,搭建“法治沟通桥梁”,有效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纠纷。
在下一步工作中,长水人民法庭将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继续把“为民办实事”作为主要工作重点,坚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诉源治理原则,努力将矛盾纠纷止于未诉、化于未发,为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供稿:长水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