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
要有法律的强制约束
文||李孝明
10月16日成都市辖的崇州市一小区发生了一起狗将幼童咬成重伤的事件,引起社会公愤。我所居住的社区迅速作出反应,向养狗者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严格要求,倡议养狗人文明养狗。而我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除重复强调社区要求外,还安排了专人对小区内遛狗情况进行全天候监督巡查,对无人牵绳的狗巡查人员可以直接收治,交社区处理。我认为社区和小区的快速反应和管理措施非常正确,非常必要。
近些年来,在国内不少地方都发生过狗咬伤人的恶性事件,每次都是伤人的狗主人在公众的一片遣责声中,赔付医药费了事,导致狗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国内不论是大市还是小城养狗的人越来越多,而国家层面和地方上都没有一部法律来进行规范,仅有一些城市发布有养犬条例,比如成都有《成都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且在十四年前就发布了,该《条例》共四章38条,对居民养犬作了很全面的详细规定和要求。但执行和落实是比较差的。就说这次咬伤幼童的犬,就是一只烈性犬,而《条例》明确规定居民不得养烈性犬。再有对携犬出行也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诸如带犬笼、犬袋、犬绳等。《条例》还明确公安机关是管理主体。这次烈性犬伤人也暴露出基层派出所未尽到责,对辖区有禁养犬未进行清理。最后还有《条例》对违例者的处罚过轻,起不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在此,笔者呼吁全国人大法工委应该尽快起草一部养犬的法律,以规范全国城乡居民的养犬行为,让居民个人养犬有法可依,也让基层政府部门行使治理权有法可据。对违法养犬者要有经济处罚和刑责惩罚的具体量化条款,使其清楚违法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文明养犬在城市和乡村形成风尚,使犬伤人的事件成为过去时。
2023年10月18日于墨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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