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2日清晨6点30分,天微微亮,洛宁法院执行局干警准时集合,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郭彬作简单部署后,执行局各团队按照预定方案,奔赴不同地点开展集中执行活动!

“拘留苦呀,千万别再拘留我了!”
2020年5月22日,徐某与A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吴某)签订吊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租用徐某吊车,并支付相应租金。被告租赁吊车使用一段时间后,经结算,2021年3月1日,A公司欠徐某吊车租赁费用165900元,A公司出具借条一张,但迟迟没有还款。因此徐某向洛宁法院提起诉讼。
洛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给付徐某1659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A公司并未如期偿还欠款。徐某向洛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A 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因涉及关联案件,此前被拘留在宜阳县看守所,洛宁法院执行局干警在清晨奔赴宜阳县看守所,将今天刚好拘留期满的被执行人吴某拘传回洛宁法院,“我还钱,我还钱,再也不想被拘留啦。”被执行人吴某因害怕被二次拘留,当场履行七万元,与申请人达成和解。

强制腾房,物归原主
2012年,郭某将一套房屋(该房屋于2006年登记于孙某名下)出售给罗某。孙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离婚)认为该案涉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要求被告罗某返还房屋,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洛宁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罗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孙某。但罗某在判决生效后迟迟未能腾房,孙某向洛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干警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经过多轮沟通后,同时告知被执行人罗某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后果,迫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大压力,被执行人罗某答应腾空房屋,执行干警在现场进行房屋交接,在确认房屋情况完好后,双方在执行局干警的见证下,签订房屋交接书。


一定“堵”到你
2018年任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张某二轮摩托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发生纠纷。张某将任某起诉至洛宁法院。洛宁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任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4263.6元。
判决生效后,任某迟迟未给付上述赔偿金。无奈之下,张某向洛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洛宁法院执行局干警此前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任某家中寻找任某,但皆因附近邻居“通风报信”,且房屋周围环境复杂,皆“扑空”。此次执行干警吸取经验,带领多名法警,在多数人还在睡梦中便奔赴被执行人家中,在其周围“布控”,这一次,终于将被执行人任某“堵”于家中。
截止下午6点,本次集中执行行动拘传10人,拘留1人,执行完毕3件,和解终结6件,到位金额37万元。

执行行动持续进行中......
(来源:洛宁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