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复杂
2017年10月10日,A公司中标B公司某项目工程,中标报价660万元,工期8个月。2017年10月13日,A公司就承包B公司某项目一期工程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0月16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该项目(一期)施工补充合同,对于承包范围、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工程付款方式作出约定。2021年6月23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经A公司与B公司结算,该工程结算总价为1300万余元。
朱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其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在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因A公司自身原因,向朱某转款不及时。经朱某与B公司协商,B公司同意并与朱某找的另两个有资质公司C公司、D公司及原A公司补签《工程施工合同》(将与A公司签订的原合同工程分为三部分,分别与以上三个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将结算的1300万余元工程款拆解为三部分,其中C公司结算工程款总价为380万余元。B公司向朱某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300万余元未支付。
诉与反诉
关于该笔工程款欠款,C公司曾起诉B公司(朱某、A公司、D公司作为第三人),B公司反诉,洛宁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C公司的起诉和B公司的反诉。
因B公司在工程竣工后迟迟未支付C公司剩余工程款,同时,朱某的当事人身份不适格,因此朱某在变更当事人身份后,作为原告依法向洛宁法院提起诉讼,C公司和D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B公司诉以朱某在承建项目时偷工减料、施工不规范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理由,向洛宁法院提出反诉,认为此部分损失应在支付工程款中扣除。对于该笔工程欠款,双方展开激烈争论。
公正判决,圆满结束
民事审判庭法官认真仔细梳理案件情况,厘清案件事实,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实地调查了解,同时耐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在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被告B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工程款300万余元。
随后,被告B公司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朱某在拿到判决书后,对张海萍法官深表感激。“经过了这么长时间,我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今天特地来感谢洛宁法院和张法官为我们老百姓伸张正义。”
(来源:洛宁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