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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关于奖励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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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奖励举报烟花爆竹
非法行为的公告
为依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等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公告。第一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获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为非法行为。第二条:由县应急管理局受理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的举报线索。第三条:举报奖励金额:1000元至5000元不等。第四条: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够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时间)举报人奖励。举报不实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查实的、举报前违法违规行为已受理的,不予奖励。第五条: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第六条: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起的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且能够确定其真实身份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不愿意透漏身份或不愿意前来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七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分别计算,奖金合并发放。 第八条:举报人应配合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取证,县应急管理局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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