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结合云南唯一藏区的实际,迪庆州委、州政府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不断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科学的、符合迪庆实际的民族团结工作途径,坚持和完善民族政策,使迪庆经济社会文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发展,开创了迪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使迪庆藏区的民族关系进入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一、保证民族政策有效实施的主要做法
一是突出藏区工作重点,建立维护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
积极探索适合迪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路子,在全国藏区第一家颁布实施了《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2010年,制定出台了全国首部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切实把民族团结工作推向法制化。迪庆州自2004年起在全州范围内实行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各县民族团结稳定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及时排查各种纠纷,防止矛盾复杂化、国际化和叠加升级。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作用,多做释疑解惑、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对于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和挑拨民族关系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坚决打击。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和热点难点问题,建立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在全州中小学免费发送《民族政策常识》《民族常识》等教材,将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及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全州中小学德育教学内容。把每年9月和9月12日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月”和“民族团结进步日”,确定活动主题,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的媒体宣传优势和民族传统节日的有利时机,编印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读本或提纲,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大宣传,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传达到各族群众中,使“三个离不开”思想深入人心。
三是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筑牢团结发展根基。
州委、州政府历来把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作为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做好民族团结工作、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工作来抓,并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措施来增加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和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在少数民族干部的使用上,即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又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历史、自然和现实基础等客观实际,体现特殊而不降低标准,充分认识到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地区发展与促进民族团结方面起到的特殊作用和少数民族群众中的特殊影响,充分信任和大胆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在省委的关心和州委、州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在州、县、乡增配了专门负责民族宗教维稳工作的副书记,出台了千人以上的少数民族就有一名处级领导干部的政策。通过不断努力,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已成为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成为全州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带头人,为迪庆州的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建设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四是强化民族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
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往往相互交织,民族关系与宗教关系往往相互渗透,民族矛盾与宗教矛盾往往相互影响,民族工作与宗教工作往往不可分割。在民族地区,宗教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影响。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云南唯一的藏区,迪庆州委、州政府始终认真贯彻民族宗教政策,率先在全国藏区中开展藏传佛教寺庙爱国主义教育活动,颁布实施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开展了“千名干部送法进村(寺)”、“千名干部进村入户(寺)送民族团结进步”等活动,大力开展“平安寺院”、“团结寺院”、“安居寺院”等和谐寺院建设。成立了全国藏区州市级第一家藏传佛教学院,培养了一批爱国爱教、政治上靠得住、佛学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管理上有能力的藏传佛教代表人士。州委还通过组织僧尼外出培训、开展藏传佛教寺庙法制宣传和“出家守法戒、修行利国民”等教育,使僧尼的爱国爱教意识、法制意识、公民意识、持戒守法意识得到加强和巩固,宗教政策优越感明显提高。同时,还把僧尼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了每年组织55岁以上僧人进行体检的制度。为解决寺院和僧尼实际困难,把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各项政策体现到僧尼身上,让僧侣感受到党和政府温暖的同时,能够为寺庙的稳定、宗教有序和民族团结工作做出相应的贡献。
二、推动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完善
在新的时期,特别是在推进云南藏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进程中,迪庆的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政策。同时,要根据迪庆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和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不断对具体的民族政策加以调整和充实,使之更加全面和完整。
1.贯彻落实好民族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民族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民族工作社会化已成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重要特征。贯彻执行民族政策不仅是各级民族部门的工作任务,而且是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因此,各级政府的职能、职权部门要转变观念,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认真落实各项民族政策,充分发挥民族政策在实践中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实现效益的作用。要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和中央多方面的积级性需要给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应彻底下放,让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权,自主地发展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要在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的同时,继续寻求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支持与帮助,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二十年来,迪庆州民族工作部门探索和总结出了一些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好方法、好措施如广泛开展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组织民族政策实施情况大检查,深入民族地区进行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等,应继续实行,以推动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2.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完善民族政策,都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迪庆州民族众多,民族问题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根本解决,政府有主导作用,调节各民族间的经济差距等都是政府的职能。而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和实现“云南藏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的发展战略中,政府是地方利益唯一的调节者。民族政策的功能就在于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保护、帮助和支持相对落后的民族加快发展,缩小差距,达到共同富裕。所以政府在制定民族政策的过程中必须从少数民族实际出发解决部门政策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政策相抵触的问题。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以法律调整和制约部门政策、社会行为,加大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力度,利用民族法和民族政策的有效手段,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时,政府应运用国家法律调整和制约部门政策社会行为,协调各部门制定政策时全面、准确地把握国家宏观政策,深入了解全州各民族的实际及特殊性,处理好部门政策与民族之间实际的关系,避免部门政策与民族地区的实际不符或制约其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3.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要坚持和完善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和优惠政策。过去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采取了许多扶持措和特殊的优惠政策,这对于民族地区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原有的优惠政策多数已经失效,使得民族地区的发展面临许多困难。除需要国家继续加大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的扶持力度外,还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体系来为民族地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国内外的资金、人才等投入到民族地区的开发建设中来,这就需要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和民族地区的实际,研究和制定一些新的政策和措施,实实在在地解决当前民族地区一些特殊困难。
4.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民族法是国家民族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制定和完善民族政策过程中,就要重视民族法制的建设,用法律手段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把民族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之既靠政策又依靠法律。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建立健全民族法制体系和监督机制,实现民族法制的现代化,也就自然成为新时期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基本和首要的发展目标。
总之,发展迪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民族、宗教等问题。因此,在实施“云南藏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战略中坚持和完善民族政策,不仅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现实问题。需要我们根据迪庆州的实际及整个社会发展的现实,不断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使民族政策不断充实和完善,从而促进迪庆社会的全面发展。
作者:旦正太(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 副研究员)
责编:罗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