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吹不尽,总是玉关情。”近日,由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由于适用了赔偿保证金制度,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推动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6月1日,为贯彻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该院联合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研究出台《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保证金制度的适用条件、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保管,以及保证金领取和退还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规范,同时,该院又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进一步推动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该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被移送到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后,经审查,该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属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赔偿保证金制度的适用条件。
为了推动该案矛盾化解,该院依据出台的《意见》,联合公安局、司法局,通过大量的工作,被告人自愿向赔偿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合理数额的保证金,该院据此变更了强制措施。
案件提起公诉后,连同保证金交款手续一并移送法院,该院同时提出被告人自愿缴纳赔偿保证金的量刑建议。
由于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起到基础和保障性的作用,通过大量的释法说理和调解,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同时,领取了由司法局公证处所保管的赔偿保证金。双方家庭矛盾化解,冰释前嫌,和好如初。
该院办案检察官说:“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做到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实现诉讼资源节约、减少诉累的同时,为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洛宁”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延伸阅读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导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轻微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或生态环境修复费后,可以对其依法适用非羁押诉讼,其中符合不起诉、缓刑适用条件的,根据情况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或判处相对轻缓刑罚的办案制度。
(来源:洛宁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