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30日,洛宁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犯罪案件。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洛阳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检察院干警以及被告人刘某某原单位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职工、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20余人到庭审现场旁听庭审。
01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81万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2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指控犯罪事实、定性、量刑等方面的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本次庭审将择期宣判。
03法官提醒

本次开庭审理,洛宁法院将“庭审现场”变为“警示课堂”,用身边事、身边人作为警醒,使旁听人员“零距离”观摩、沉浸式体验,深刻认识到违纪违法给社会、家庭、个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切实以该名被告人为戒,增强纪法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反面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下一步,洛宁法院将进一步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积极联同有关部门开展党员干部旁听庭审活动,努力将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打造成重要的廉政教育课堂,做到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洛宁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