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安厅主官多人被抓。)
有罪还是无罪?
该案案发7年来,共经历了两家法院四次判决和裁定,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交锋。
2019年,朝阳中院的判决书称:
被告人高茂新借其妻步某系被告单位通程公司、融基公司大股东的身份,对二被告单位的人事安排、财务收支等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实际操控,系二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授意二被告单位实际经营人被告人王某、解某并于2012年10月以步某名义实际经营管理被告单位融基公司后,以二被告单位平账为名让他人虚开运输业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合计人民币7 958 363.56元,情节特别严重,让他人虚开建筑业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4 203 592.78元,情节特别严重,属于被告单位通程公司、融基公司单位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判决书还称:被告人高茂新和解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告人步某在融基公司担任董事长、被告人解某实际经营管理通程公司的职务便利,侵吞通程公司人民币4038.9万元、融基公司人民币2714.1万元,合计人民币675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刑罚惩处。
这次一审判决,朝阳中院判决高茂新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三项罪。
2021年,朝阳中院再次审理本案时,被告人高茂新辩称:
该案的办案机构是非法机构,办案是违法办案。被告人高茂新非案涉单位的职工,也未取得任何分红,指控单位犯罪与高茂新无关,高茂新不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高茂新没有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任何行为,高茂新应当无罪。
其辩护人意见是:高茂新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高茂新无罪。
“一是指控被告单位通程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办案机构成立、管辖、立案、受案,以及对高茂新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均有违法之处,程序违法。高茂新不是通程公司的股东和职工,不是实际控制人,没参与通程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不具备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主体资格。指控高茂新成为三大股东之一,重大决策由高茂新操控,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与高茂新有利害关系,其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证明高茂新对通程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有指使、授意和明知行为。某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不具备鉴定资质,因此通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是本案办案机构违法办案,三是没有证据证明高茂新是实际控制人授意、指示相关融基公司财务人员虚开发票,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
“四是起诉书指控融基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高茂新是融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证据支持,指控高茂新是融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融基公司的人事安排、重大决策、财务收支等问题予以操控融基公司,没有证据支持,高茂新依法不构成犯罪。”
“五是高茂新非通程公司员工,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也没有证据证明和步某、解某、解某某共谋非法占用公司财产,王某对公司分红的事实是明知的,高茂新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阐述了上述5条理由。
“经查,高茂新系曹某为融基公司虚开发票时的实际经营人,且高茂新在报销凭证上签名,其应对此承担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责任。被告人高茂新自2012年11月起在通程公司领取工资并计入公司白条帐,足以证实高茂新就是通程公司事实上的工作人员,并且是有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被告人高茂新虽非融基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融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决策人,并且伙同融基公司法定代表人步某等人,在没有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实施了作假账,套取公司的资金予以侵吞,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朝阳中院称。
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高茂新犯职务侵占罪和虚开发票罪。关心此案的人士发现,该院前次认定的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已经拿掉,刑期也大幅度减少。
2023年,辽宁省高院在裁定书中称:关于上诉人通程公司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的诉讼程序违法及上诉人融基公司辩护人所提程序严重违法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由省级公检法分别将案件指定给朝阳市侦查、起诉、审判,各类法律文书齐全、程序合法,不存在朝阳市管辖违法的问题,也不存在案件来源、案、立案等程序违法问题。
(希望高层的意见,在下面得到全面落实。)
声音:中央保护民营企业
高茂新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来源非法,是对两个公司和民营企业家的打击报复。案由系政府未给通程公司补偿(不给补偿的原因是因为国土部门失职造成),企业无奈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领导于是对通程公司和高茂新等人以及公司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进而关联到融基公司。
律师还认为:本案办案组织违法、所有侦查、起诉、法院审判环节均违法,高茂新不构成犯罪。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出台,其中提出: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教授在他公开发表的文章里指出:从实践来看,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产权纠纷是容易解决的,但一旦涉及公权对私权的侵害,民营企业的财产权遭到来自政府的侵害,纠正起来就更为困难。
“一是政府应树立善意对待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施政理念。尊重包括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内的各个民事主体的合法产权,把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贯穿于行政和刑事执法全过程。要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不能因办案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而致使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倒闭,避免“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
“二是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在招商引资等过程中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严守合同,不得以“新官不理旧账”等理由违约毁约,相反,应当带头以政务诚信带动社会诚信。”
“三是对民营企业产权的限制必须有合法依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可以限制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四是善用民事方式遏制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如果罪与非罪界限不清,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社会纠纷、经济案件,就尽量不使用刑事法律手段。”
上月,最高法发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会上表示,发布的11个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
7月31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五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最高检检察长应勇指出,司法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关键是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真正做到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办理涉企控告申诉案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舆论注意到,此案发生时候的辽宁省公安厅原厅长王大伟、辽宁省公安厅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原总队长周朝东等人,去年已经落马。
近年来,国家司法机关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体现了执法上的实事求是精神。其中,湖北前首富兰世立案、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案全部改判无罪,格林柯尔系创始人顾雏军案部分改判无罪——这些案例让高茂新看到了希望。
因为客观原因,本文中涉及的所有细节、情节和文字、图片,未能一一核实,对于其真伪,文章作者不做结论。
广大关心此案的民众和舆论,呼吁涉案各方能够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公开说明事实真相和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