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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段广亭整理
——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金银兰、司洁获赠锦旗小记


2023年8月4日中午,李先生将一面:“术业精湛 尽心尽责 维护正义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了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感谢为其父亲代理案件且胜诉的青年律师金银兰和司洁。

【案情回顾】2022年9月10日凌晨两点,李先生父亲受王某1、王某2雇佣在环县曲子镇梁家山挖绿化树时,因张某驾驶的吊车吊绳断裂,导致李先生父亲被树冠砸伤。经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2、右侧髋部损伤。住院治疗23天。
案件起诉后,经他人审查后认为,李先生的诉讼存在一定风险,李先生便找到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咨询,司洁律师与金银兰律师共同接待了李先生。了解到案件已经定于两天后开庭,但是李先生对于诉讼所需的证据还没有收集完毕,也不知道从何下手。另外经过认真分析,两位年轻律师也给李先生提出了建议,如果按照目前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是责任划分的风险,二是执行风险,但本案事实上还存在着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和救济途径,即因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某驾驶吊车在吊装树木过程中吊绳断裂,树木砸中李先生致其受伤。吊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该案还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提出诉讼。但对此,一般人是难以理解的,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见解,立案时李先生也未将保险公司和张先生列为共同被告。李先生听后说他作为非专业人员并不知晓诉讼流程且对于其合法权益也不知该如何主张,就全权委托两位青年律师代理诉讼。
因为距离开庭时间太短,金银兰律师、司洁律师一边加班给李先生收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一边和案件承办法官就案件进行全方位沟通,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并对案由提出变更。法官答应先开庭,再根据庭审结果考虑律师的意见。

案件第一次开庭以后,人民法院经过慎重考虑,决定第二次开庭,并同意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审理,但是案件审理中,双方存在一个重大的争议点就是吊车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进行赔偿?对此,两位青年律师针对对方的观点认为:吊车属特种作业车辆,专项作业系其最主要的功能,行驶状态并非常态,作业状态才是常态。对特种车辆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可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涉案的吊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车辆的性质、类型和用途应是明知的,其也应预见到此类特种机动车辆在道路通行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是小概率事件,而在起吊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是大概率事件,若仅以该特种机动车辆在道路通行状态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作为理赔范围,显然有违特种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有悖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意图,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理赔责任。最终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金银兰律师和司洁律师的观点,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做责任划分对李先生父亲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判决结果,而且一次性执行到位。由此,李先生非常感谢两位青年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特意送锦旗上门致谢,在与拓原律师事务所的座谈会上,李先生深有感触地说:“专业的事情一定要由专业的人来做!"

【拓原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尽管起重车属于特种作业车辆,但仍然属于机动车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交强险并未将作业事故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提出关于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供稿)

作者简介:刘吉颖,甘肃省镇原县人,甘肃省拓原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热爱文学,有数百篇法律类作品发表,出版有个人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