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来自安徽的朱宗文,是一位听力残疾人。十几岁时候的一次发烧,导致他失聪。
这些年来,他一直在昆山打工谋生。他初中毕业后在上海亲戚那做汽修学徒工,后来想出去闯闯,就找了份昆山一家福利厂的工作,几年后又换了个新工作,从此就一直留在昆山了。这几年,他和昆山一家企业的纠纷,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执行后,迄今仍然没有拿到剩余的11万多元。近日,他向我们发来了一份自述,详细介绍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我们原文照登,仅供参考。
2020年10月12日,午饭后返回公司的途中造成左脚受伤,当时认为只是简单的扭伤就买了膏药贴简单的处理了一下,一直到下班时间还没有消肿,后来经过蓬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断为骨折,当时并没有工伤的概念,于是请假在家休养,后来经过朋友提醒可以申请工伤,于是尝试咨询余丽娟能否报工伤?余丽娟回复:“工伤一发生就要报备,并让同事拔打12333咨询流程。”2020年10月16日,杭州总公司行政人事谢洲舟通过微信和我谈昆山分公司人事的事,大致的意思是昆山分公司的场地要到期了,公司不打算续约,节省场地费,想让我从全职转为兼职,兼职的话每月费用是2500(不含社保),含社保每月2000,。当时因为嫌费用太少没有同意这个兼职的方案。(这个阶段工伤还在申报中)2020年10月21日,余丽娟通过微信和我谈起全职转兼职的事宜,我当时表示这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赔偿的,余丽娟说如果需要赔偿的话那兼职也不用合作了。2020年11月20日,杭州总公司行政人事谢洲舟问我是否知道昆山分公司成为被告的事?起因是昆山分公司公众号转载了未经授权的文章,导致昆山分公司被文章拥有方以䓆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告上了常州鼓楼区人民法院。并表示10月份工资延期发放等待开庭结果,并于当天通过微信发了一份员工过失通知单,通知单上写明若判决结果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需要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2020年12月7日,杭州总公司行政人事谢洲舟通过微信发了一张常州侵权案子8日的开庭通知书,并说余丽娟让我一起去,余丽娟让我自己购买车票。当时我还在受伤中,工伤仍在申报中。12月8日,我们(我和余丽娟)常州某区人民法院,临近开庭的时候被告知对方撤诉了,法官告知后续对方可能会起诉杭州总公司,当天中午12点,杭州总公司行政人事谢洲洲发信息说本次开庭产生余丽娟的来回路费和住宿费用需要我自己本人承担。2021年1月12日,杭州总公司行政人事谢洲舟再次和我提起全职转兼职的事,并表示昆山分公司的场地可能2月份到期,兼职费用3500一月不含社保,因为当时工伤社保还没有完全走完所有的程序,在等待鉴定的阶段,社保不能断,所以当时没有答应兼职的方案。同时昆山分公司的另一个兼职同事已经不做了(昆山分公司就2个员工,一个兼职,另一个是我全职),我坚持要求走完工伤流程再谈。2021年1月19日,杭州总公司行政人事谢洲舟通过微信再次提起关于全职转兼职的事宜,因为兼职的话不含社保实际到手只有2000多,我表示如果工伤下来了兼职可以考虑。谢洲舟表示兼职从2月开始,社保自理以及后续常州侵权案子的官司问题公司还会追究责任。并给出了一份通知,余丽娟也明确表示这份通知是经过她同意才发给我的。 因为当时工伤还没有下来,我仍坚持等工伤解决再去处理这件事,谢洲舟表示余丽娟已经懊恼了,全职日期截止到1月19日,工伤接下来可以我自己去办理。并于当天强行安排工作交接事宜。2021年1月20日,为了能够社保不断缴走完工伤的所有程序,不得已我找谢洲舟咨询兼职方案是否可以行得通?谢洲舟表示这个需要问余丽娟,经过问余丽娟,余丽娟说兼职方案不能了。我当时告知余丽娟这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余丽娟却说我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指的是常州那起侵权的案子)并表示有问题走法律途径。谢洲舟和余丽娟均表示1月19日的通知算事正式解聘,并将我移除了钉钉。因为工伤程序还没有走完,社保不能断交,2021年1月21日我表示公司可以继续帮我交社保,等工伤下来后,并询问2020年12月份工资怎么还没有发?谢洲舟22日回复我说可能是用于扣除接下来的几个月社保费用。2021年3月4日,工伤鉴定结论下来 ,经鉴定工伤等级为十级,需要公司操作申请费用,因为昆山分公司没员工了,谢洲舟表示她基本不会过来昆山,我说我可以代表使用,但是需要用昆山分公司的公章,谢洲舟让我把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工伤鉴定结论书以及公章使用申请书和辞职报告邮寄到杭州总公司。她收到后会把昆山分公司公章寄给我使用,用于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为其中有一项补助金是需要社保停缴办理离职后社保中心才会打款,为了能够顺利拿到这两项补助金以及离职证明以及停缴社保,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答应了余丽娟写了一份自愿放弃公司需要承担的补偿金15000元。 2021年3月8日,社保中心出具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回执单,证明社保中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总计62944.8元打到昆山分公司对公账户内,后续多次和余丽娟讨要无果。为了能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7日,因为律师开庭冲突,导致当天没有缺席了,仲裁委说公司方面有调解的意向,只愿意把社保中心的62944.8元给我,我当时没有同意这个调解方案,于是劳动仲裁把案子转至昆山人民法院,开庭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具体判决结果请参考昆山人民法院判决书,。
余丽娟不服初审判决结果,于2021年9月上诉到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结果为维持一审原判。2022年3月23日对昆山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分公司账户里仅只有7000多元,不见当初社保中心打款的那笔62944.8元。2022年12月底申请追加杭州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总公司账户里也没有钱。
在强制执行阶段,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丽娟限高,但她限高期间居然还能出国去菲律宾、疑似高消费乘坐高铁商务舱、报名游艇驾驶培训、微信2023年半年时间40多万的流水、疑似从事违法业务--为限高人员正常乘坐高铁飞机提供服务,同时还成为浙江开化县的入党积极分子。
近日,有知情人士联系余丽娟,希望该公司兑现法院的执行款,她答复称:
首先朱宗文本人不是工伤,是他自己和我商量,我好心给他报的工伤,他不懂感恩还起诉,然后疫情期间企业发的昆山最低基本工资已经非常给力,更何况他工作失误给我们公司带来2起侵权的起诉,本来考虑他残疾人我还没想过让他完全失业,还希望他兼职每月给3000-3500元的工资。但是事实上这个人是没有任何感恩的心的人!我可以拖着他一分钱拿不到,为了给他报销工伤我还给他多交了几个月社保费钱他也没付。你还好意思来找我!他如果确定想解决问顾的,就按工伤报销下来金额多少解决,其他想都不要想。不然我大不了公司申请破产他也拿不到一分。真是贪心不足蛇吞象!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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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