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夏苦夜短,开轩纳微凉”。近日,洛宁县检察院凝心聚力,多措并举,推动“关注困难群体,传递检察关爱”司法救助宣传活动走深走实。

该院利用多媒体电子屏显系统,在机关大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临街门口,滚动播放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同时,在机关临街路面,悬挂横幅,摆放展板,让单位干警和路过群众进一步了解和知悉司法救助政策,形成相互传播宣传效应,迅速掀起宣传活动高潮。

该院发挥“一体化”流动检察载体作用,由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辉带领干警走进陈吴乡等乡镇集市和繁华社区,悬挂横幅,摆上摊位,利用赠送印有该院宣传司法救助政策公众号二维码的搪瓷缸、精美手折扇等生活用品,吸引赶集群众围拢摊位前,通过宣讲司法救助政策、赠送法律宣传册页、接受法律咨询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司法救助政策,鼓励群众提供救助线索,推动形成支持司法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国。

该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 “回头看” 工作 ,院主管领导张辉带领干警,带上米油、火腿肠、方便面等生活用品,走进前期司法救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家中,进行查看和慰问,鼓励其家庭走出阴霾,积极面对今后生活。
据悉,今年以来,该院在积极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同时,利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检察工作站,与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协作联动,同步开展心理抚慰等多元化救助,进一步巩固司法救助的效果。
司法救助知识延伸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助尽救助。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公平、合理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合理。
(三)属地救助。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四)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来源:洛宁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