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如果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就会以不让对方看孩子来威胁。那么,这种“你不支付抚养费我就中止你探望权”的做法合法吗?近日,林州法院执行法官侯佩瑶与王赤兵联合调解了一起父母离婚后因探望权、抚养费问题引发的纠纷,避免了矛盾的升级和对子女的二次伤害,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郭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双方经河南省林州市法院判决离婚,郭某获得婚生女抚养权,张某需每年5月31日前支付郭某9000元抚养费,至生女满18周岁。判决文书生效后,张某称没有探视过女儿,拒绝支付郭某抚养费。郭某于2023年6月1日向林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9000元。张某认为郭某剥夺了其探望孩子的权利,遂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探望权是当事人实现亲情的一种方式,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判决往往过于刚性,无法最大限度地兼顾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侯佩瑶与王赤兵敏锐地觉察到,这起纠纷不仅涉及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利,更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受关爱的权利。如果简单的强制执行很可能因一方不主动履行而再次激化矛盾,给本已因家庭破裂而受伤的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更大的二次伤害。
6月18日上午,林州市法院执行法官侯佩瑶与王赤兵组织双方到院调解,在分别进行数次沟通后,发现双方在探视女儿的具体问题上“分秒必争”“锱铢必较”,矛盾尖锐。执行法官侯侯佩瑶一边劝说郭某抚养费与探望权没有直接关系,不能因为没有付抚养费,就剥夺父亲探望孩子的权利。许是孩子许久未见张某,其女对父亲比较陌生,并不愿与父亲接触,另一边执行法官王赤兵安慰其女儿也劝导张某虽然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也不能以对方不协助自己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希望双方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心平气和解决矛盾。双方在执行法官侯佩瑶与王赤兵的耐心调解下,重新了解清楚“探望权”和“抚养费”的定义,并明白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最终郭某同意张某探望孩子,张某现场支付了9000抚养费,双方还就后续抚养费支付和探望权行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至此,本案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有抚养、教育、探望子女的权利和责任。行使探望权,是增进亲情交流,弥补陪伴缺失的重要途径。夫妻离婚时,应本着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与子女的个人意愿,合理确定符合客观现实、便于操作的探望方案。直接抚养的一方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尽量提供便利条件,保障探望权的实现。尽量避免通过强制执行等冲突性方式解决探望权纠纷,给子女带来难以弥补的身心伤害。
探望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和享受亲情的重要权利。父母双方均应当相互理解。母爱深似海,父爱重如山。婚姻的破裂不能割裂亲情,更不能成为孩子健康成长的羁绊,相互包容,换位思考,充分协商,共同努力给子女营造一个轻松平静的、充满爱的成长环境。(郭金昌 董玉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