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午,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路某某在洛宁县公安局速裁法庭被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案从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法院判决仅用了33小时。


6月19日凌晨1时,路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到洛宁县陈吴乡一加油站时,因琐事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接到报警后,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陈吴派出所民警先后到达现场。民警发现路某某涉嫌醉驾,第一时间进行抽血、第一时间进行鉴定。经鉴定,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95mg/100ml。
6月19日,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移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洛宁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于6月20日将该案移送起诉至洛宁县人民法院。洛宁县人民法院于6月20日上午10时在洛宁县公安局速裁法庭开庭审理该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该起案件,公、检、法三家通力协作,协同一体化办案,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同步体现了办案的效率,为公安机关全面推进48小时速裁工作积累了好的经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今后,洛宁县公检法将依托一体化办案平台,进一步用好“48小时速裁”办案机制,为刑事案件办理提速增效。
(来源:洛宁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