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市人民法院遇到一位“双重身份”的当事人,作为一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时,又是另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
2022年8月,王某诉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林州市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高某于2022年9月底将欠付王某的劳务款36000元结清。调解书生效后,高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王某于2023年5月17日向林州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检索本案关联案件,发现申请执行人王某又是本院另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原来,赵某因王某长期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工资款58672.5元,于2022年10月26日向林州市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在2023年1月12日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目前该案件尚有30000元未履行。
如果本案能顺利执行到位,王某作为被执行人的另一起案件也可以有效履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案情有了全面把握的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高某发出了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并电话告知其必须按期履行调解书的支付义务,否则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等强制措施,并提醒其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迫于压力,高某表示需要给他三天时间筹钱,会尽快履行完毕。
5月30日,高某将拖欠王某的劳务款如数打入了法院银行账户。执行干警立即通知申请人王某到院通报案款到账情况,王某提出要求将执行款打入其妻子名下银行账户,妄图规避其应当履行的给付赵某工资款的义务。执行干警耐心地向王某释法明理,“帮你追回劳务款是我们的责任,偿还别人工资款也是你的义务。”同时告知其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在给王某讲明利害关系后,王某欣然接受这一结果,表示自己也会积极配合履行还款义务。最终,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另一案件的申请人也拿到了执行款。
法官温馨提示: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是个人诚信的体现,有利于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也有助于促进诚信体系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郭金昌 董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