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洛宁法院向洛宁县司法局出具《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洛宁司法局为一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李某指派专业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洛宁法院在日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行政机关通常会聘请专业律师,而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公民因诉讼实施能力较差,在整个行政诉讼案件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
洛宁法院为平衡“官”“民”诉讼力量,让公民的合法利益在受到公权力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与洛宁县司法局联合出台《洛宁县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经济困难或者诉讼实施能力较差,且诉讼请求具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被纳入援助范畴,原告只要持法院出具的《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即可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审批期限缩短为3个工作日。
为行政诉讼原告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参与,引导行政案件当事人理性、有效地表达诉求,既能有效提升他们的诉讼能力,又可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这不仅仅体现在在刑事、民事诉讼中,也应该体现在行政诉讼案件中。
洛宁县人民法院联合洛宁县司法局出台的该项《规定》,将行政诉讼纳入法律范围,一方面可以提升人民群众作为原告的诉讼能力,减轻诉讼负担,使人民群众在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温度;另一方面可以发挥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打造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为建设现代化洛宁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来源:洛宁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