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诚信有序,洛宁县人民检察院现面向广大群众征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虚假诉讼到底是什么?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法院作出民事裁判,从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
虚假诉讼包括哪些表现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一)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的;
(三)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四)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的;
(五)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六)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的。
虚假诉讼线索举报途径
您在工作、生活中发现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时,可以通过以下电话向洛宁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反映、举报。
举报方式:来信、来访、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0379-12309、0379-64357852
举报地址:洛宁县城永宁大道东段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