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记者从濮阳市“六五环境日”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濮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体系创新,市生态环境局于5月31日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赋权至乡镇政府。

据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存印介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濮阳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等文件要求,这四项行政处罚权具体内容是:1.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3.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4.对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处罚。
张存印表示,市生态环境局加速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改革,通过市本级合理调配,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限下放至乡镇,让执法力量直达基层,切实破解市级“管得着、看不见”和基层乡镇“看得见、管不着”的基层污染问题,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