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执业大律师龚静仪:根据香港法律,死者蔡天凤碎尸案引发的「遗产处理」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
死者和前夫离婚后,和现在男友的所谓「再婚」,只是摆了酒(即设有婚宴), 而没有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在法律上,只是同居,不被视为合法婚姻。到底死者和男友诞大的两名子女,又可否享有死者遗产的分配?
如死者生前立下遗嘱,根据香港的《遗嘱条例》(Wills Ordinance)列明,所有按照条例规定而签立的遗嘱,全属有效,法院会根据死者的遗嘱意愿,予以执行。
如死者没有立遗嘱,男友和子女的权益,又怎样呢?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因为男友并非与死者依法结合,所以是没有权利分享死者的遗产,但死者与男友的「非婚生子女」,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Parent and Child Ordinance),如果父母在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死者与前夫所生有的两名子女,加上与男友的两名亲生但非合法婚姻下的子女,即共4人,可均分遗产的。
死者和男友的结合,如没有在香港或海外注册的,法律上,在法律上只被视为「同居伴侣」,如死者没有立下遗嘱给予男友,则他将不获分配死者的遗产,但是,香港法例《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Ordinance)容许同居伴侣,从过身的配偶的遗产中,申请经济给养(financial provision),但大前题是男友必须证明到他需要死者的供养。
至于死者前夫,就算死者的遗嘱原本有财产留给他,根据法律,若亲属涉及谋财害命,就不会分到任何遗产。如果只是前夫涉及谋财害命,前夫子女仍可获分遗产,基于『一人做事一人当』,只要子女不知情及没有参与谋财害命,仍然有权获得财产分配。
而死者由前夫父亲的名义,持有的加多利山豪宅(即法例上的所谓「代持」),情况又如何?香港法律有「信託」(trust)的概念,即「归復信託」(resulting trust)。法律原则是这样的:任何人若支付该物业的全部或部分买价,法院会承认该付款人享有物业的利益,而持有物业者,只是「信託人」而并非「受益人」,故此,根据「归復信託」原则,受益人有权要求「信託人」物归原主。不过,「前老爷」如在法院抗辩时,可能会提出「送赠」(gift)的法律概念。此外,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没收原则」(Rule of Forfeiture),不容罪犯因犯罪而有所得益。
法庭一般会委任最少两名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或分发相关遗产予受益人,若受益人未满18岁,遗产管理人代为保管遗产;因此,任何人也不能够以监护人的身份取得未满18岁受益人的遗产。前夫现在是这宗严重谋杀案的疑犯,一旦被法庭裁定谋杀罪成立,更会被依例判处终身监禁,相信法庭也不会委任前夫成为死者的遗产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