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中居住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和监督下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换届选举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责履职,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小组,由换届工作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人员构成除建设单位外,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构成。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选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现届业主委员会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可暂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第五十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经营性收益收支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审核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章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尚不具备成立业委会条件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行使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党(工)委牵头,在社区居委会下设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委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由社区“两委”委员、业主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及其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党(工)委认为应该参加的人员等组成,业主代表不少于半数。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社区党员委员担任,优先推荐党员业主代表进入物业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