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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洛宁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破获一起盗窃电动车案,抓获一名嫌疑人。
日前,洛宁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接到一群众报警,其停放在国土资源局大门口附近的电动车丢失。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
经查,2月16日,报警人金某将一辆红色立马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国土资源门口西侧人行道上,后去洛阳,至20日返回时发现电动自行车不见了。民警随即调取了附近监控,经查看,发现附近监控覆盖不到电动自行车停放地点,之后通过调取沿街电子监控、大量走访群众,终于锁定嫌疑人张某燕。
民警循线追踪,成功将嫌疑人张某燕抓获,追回被盗电动自行车。经依法查明,嫌疑人张某燕发现国土资源局门口有辆电动自行车,连续三天被摆夜市摊位商户推来推去,没人经管,遂起了贪心,选择夜深人静,街上无人时将车盗走。张某燕因盗窃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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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打盗骗、压发案、护平安洛宁公安勇毅向前,努力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铮铮誓言,用坚守和奉献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洛宁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