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洛宁县公安局东宋派出所快速出击,依法打击处理一名扰乱企业经营秩序违法行为人。

3月3日,洛宁县东宋镇上河堤村侯某某到洛宁木美土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上河堤项目部大门处,采取拉横幅方式阻碍公司员工和工程车辆进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接警后,东宋镇派出所民警快速出警,依法将违法行为人侯某某带离,经调查取证,于当日对侯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扰乱单位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公民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必须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和途径。凡实施“堵门、堵路”等扰乱单位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来源:洛宁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