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江苏省邳州市马先生自述:偏东泓某滩段北至某庄镇某湖村,南至某富镇连后村交界处。(1、河滩地南北长3725米,东西宽50米,计186250平方米,折地279亩;2、堤岸长3725米,宽东西坡各20米,(总宽度40米),面积约149000平方米,折地223亩。尤其是河滩地自分洪道开挖以来,一直是集体可耕农田,承担着农业F上交任务。
马先生自述:自81年起,集体作责任田均分给农H种植农作物直至2001年,此地每年继续承担“农业F”及“两金一S”。2001年,某单位所在未公布、公开ZhaoBao的情况下,通过个别人的亲属关系,私自将河滩地和堤岸(约500余亩土地)私自承包给本村四户村民。自栽树至今20余年,承包合同的具体签约事项及相关事宜(承包金和承包期限)至今农H一直不清楚,马先生和农H对这样对合同是否合情是否合理表示质疑。
马先生自述:当时合同签订农H并不知情,某单位将树苗运送至村里,由村里安排将树苗分到农H,再由农H按各自的ZR田进行领苗,栽树、浇水。当年大旱,农H虽经精心栽植、管理,但树苗由于运输时间较长又未及时分到农H等各种原因,树苗成活率非常低。第二年农H自行购买树苗进行补栽、浇水、实施管理。
马先生自述:2002年,在农H得知自己责任田种植的树木被收回承包给本村四户村民时,反映特别强烈。时任米某村的负责人马某说合同签订不合理,协商后将四人的承包款先后退回。现某单位将河滩地及堤岸两侧农H栽植的树木全部砍伐、卖掉,农H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辛苦栽植、管理20多年的劳动所得付之东流。现两手空空的农H反映更为强烈,三番五次的找到相关单位及村里要个说法,但他们一直不明确表态。
马先生自述:农H要求某单位提供所签订的合同,想看看合同签约时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是什么?承包费是多少?承包的年限和面积是多少?然而某单位负责人刘某却说:“合同是保密的,你们没资格看,更不能随便给你们看,我们与那四户签订的合同不需要对外招标,合同期限是无期限的”。无奈之下马先生和农H又找到村里,ZS马某说:“农H栽的树多少要给点”,试问农H的辛勤劳作、管理20多年,价值400多万的巨额财产难道只能给点树苗款吗?具体树木卖了多少钱农H一概不知。
马先生自述:事发后农H无奈自发性找到ZZF,相关人员一直没有答复,截止2023年2月10日上午,十四位农H代表再次找到ZZF讨要说法,XF工作人员赵某还未听完农H诉求就直接说:“某单位和我们同级甚至于级别比高于我们,让我们向上级ZF反映。就这样马先生和农H来到了SXFJ,相关负责人冯某接待了十四位农H代表,听了农H代表们的诉求及心声后,安排相关单位到场、一并参与了调解与协商,但至今还是没有结果。
我们理解马先生和农H们的遭遇,农H辛苦载植、管理了二十多年的树木被不明不白的卖掉,至今都没有一个解释,让农H寒心,(合同不公开、不招标、承包费低廉且承包面积庞大)这样的合同是否合F?作为4人的承包方,村已经将承包款退回,承包方的关系已更换,权属应归米某村WH。树木出售所得金额应由米某村WH与农H分红,某单位无权干涉,更不得分红。树木的出售是否合F?所售金额不对外公开,树木究竟卖了多少钱连村GB都不知道,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调查此事,维护马先生和农H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民法典》相关规定: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适用有关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特定性。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非常充分的权利,包括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负有相应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以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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