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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巡特警大队再破一起盗窃财物案。
2月14日,洛宁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对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日前,巡特警大队接110指令,某眼镜店内眼镜被盗。接到指令后,民警立即赶赴被盗现场开展侦查工作。据眼镜店负责人反映,当日,放在柜台上的一副专门订制眼镜被人偷走。民警当即调取了店内、店外监控,仔细查看案发时间段内监控视频。很快,一名男子进入民警的视线,该男子在眼镜店转悠,趁人不备,将柜台上的眼镜揣入大衣内。锁定嫌疑人后,民警随即循线追踪。经大量工作,民警掌握了嫌疑人杨某某的活动轨迹,果断出击,成功将杨某某抓获归案。

杨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盗窃眼镜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当日,杨某某到城隍庙附近某眼镜店内修眼镜,趁店员不注意,顺手牵羊将收银台一瓶医用消毒酒精揣入大衣,在店内转悠了一圈后,又将陈列在货架上的一幅眼镜框拿起揣入大衣,接着到收银台前将柜台上一幅订制眼镜拿起揣入大衣,最后将修眼镜费用支付后离开。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规定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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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洛宁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