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憨子
提要:近亲婚配,既违法律,又悖人伦,但在这样的事情它还就发生了。当事人表示无奈而为,执法者拆解不开。
一
看到这样一个报道,作者是朱某某先生,原题目是《父母担心无人养老撮合亲兄妹结婚生子》。报道的梗概是这样的(因为周知的原因,原报道中的地名人名都做了隐晦):
在某市某村,有一对同母异父亲兄妹已“结婚”多年。且还生下了一个男孩。据称,这对亲兄妹是在母亲汪某和父亲种某的“安排”下“结婚”的。对他们家这件早已被远近村民们谈得沸沸扬扬的稀奇事,老两口直言不讳地说:这桩婚姻是我们安排的,别人要怎么说,随他们去吧。
那么,为什么老两口要撮合儿女结婚呢?55岁的汪某告诉记者,23年前,她的前夫胡某因病去世,留下了三个儿子。第二年,在好心人的介绍下,同村老实勤快的种某“上门”成了她的第二任丈夫。两年过后,他们先后有了一个女儿燕子(化名)和一个儿子。可是,比燕子小两岁的儿子在出生仅9个月后突然死去。为此,种某不知哭了多少次。“老种人老实,人很善良,他不仅帮我把三个儿子拉扯大,还将原来的茅草房变成了砖墙房。已58岁的人了,还要到城里去背背篼。”说起丈夫种某,王某很是感激。每当她看到种某为死去的小儿子伤心流泪时,她心里更难受。为了报答种某,她多次安慰种某,等女儿长大后,让老种从自己和前夫生的三个儿子中选一个儿子做他的女婿,以便他老了的时候有人在身边侍候。
对汪某的这种打算,种某没有反对。种某最终选定比燕子(化名)大7岁的二儿子超平(化名)为女婿。“我也是没办法啊,要是女儿嫁出去后,以后谁来管我?”种某说。
当记者问老两口是否知道燕子兄妹俩结婚是违法的时,老两口固执地说:我们不管那些,反正生米已做成了熟饭。
至于已经结婚的同母异父兄妹,对于为什么会兄妹结婚,燕子的回答是:“我爸爸太可怜了,开始我们也不答应,但实在是没有办法。”
据该村的党支部书记邓某介绍,当他得知燕子和超平两兄妹悄悄“结婚”后,曾多次找到汪某和种某进行劝说,可汪、种二人不但不听劝说,反而大发脾气,叫村里不要管他们家的事。后来,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也上门对兄妹俩的行为进行劝阻,但没想到兄妹俩也是不听劝阻,并于此期间生下了一个小男孩。
就燕子兄妹俩“结婚”一事,毕节行署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程清云(化名)说,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且不符合公序良俗和传统道德,他们兄妹俩应当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二
就这个报道反映的问题来看,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同母异父的两兄妹结婚,既违背现行《婚姻法》,也违背传统道德伦理。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三代以内血亲关系不允许结婚。我国的传统伦理要求更高,是五服也即五代以内血亲关系不能结婚。显然,要说种某、汪某以及燕子、超平兄妹落后愚昧不懂法律不知人伦道德显然不对。完全可以结论说他们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
第二,那么他们为什么明知故犯呢?从报道中看的很清楚,是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种某说的很明确,“我也是没办法啊,要是女儿嫁出去后,以后谁来管我?”这戳中了我们现实社会的一个疼点,因为儿子没有一个自己亲生的,如果女儿出嫁,老种将来的养老确实存在问题。
道理上来讲,这三个养子有扶养老钟的义务,但法理是苍白的,现实是残酷的,因为种种原因,像老种这种情况到后来无人赡养的情况多的是,尤其是贫困地方,年轻人自顾不暇,弃养亲生父母的都大有人在。而这,正是老种“为死去的小儿子伤心流泪”的原因,也是汪某决定“让老种从自己和前夫生的三个儿子中选一个儿子做他的女婿,以便他老了的时候有人在身边侍候”的原因。
看看燕子的说法:“我爸爸太可怜了,开始我们也不答应,但实在是没有办法。”为什么“爸爸太可怜了”?为什么“实在没有办法”?他们面对实际的无奈选择,其中的心酸,法律和道德的裁判者能理解么?
第三,不错,行署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程清云说的非常对:燕子兄妹婚姻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他们的婚姻需要法律保护吗?显然不需要。人家是兄妹加夫妻,恩爱铁着呢。换个角度看,人家兄妹既知自己的婚姻违法还要结婚,就表明从来没有想叫法律保护。
“他们兄妹俩应当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说得很对,无论从法理还是从伦理的角度,他们都应该解除同居关系,但人家恩爱,更是受现实所迫,就是坚持不解除,你能怎么样?
道理也很简单,在违法与合法之间还有相当大的一个空间,就像这两兄妹的非法同居(不承认其婚姻),它确实是非法,但非法是非法,要说它违法却也没有根据。我国法律中《婚姻法》规定了三代血亲关系不能结婚,但我国法律没有乱伦罪。人家兄妹二人都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成人,两个人相亲相爱志愿同居,不存在谁强迫谁问题,强制不许同居没有法律依据。
至于传统伦理道德,他们确实违背了,但那是道德和舆论制约的问题,没有强制性,谁也不能据此强行将他们拆开。
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假如我国法律具有乱伦罪,可以依法制裁这对兄妹,但从人性出发,这乱伦罪合适吗?如果合适,为什么我国的《婚姻法》和《刑法》都取消了历史曾经有过的乱伦罪?
这里还有个国外的相同案例可以做个参考。
德国的法律明确规定有乱伦罪,在这个国家就有一对兄妹因为结婚同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对兄妹分别叫帕特里克和苏姗,从小没有在一起生活,然而长大成人后却相遇相爱,然后结婚并有了4个孩子。这是一个极端的乱伦案例。哥哥帕特里克因此罪已经过了两年的牢狱生活。妹妹苏姗被判处由社会机构监察一年。尽管受到了严厉的法律制裁,但当记者问苏珊:冒了这样的天下大忌且受到法律制裁后有没有罪恶感时,苏珊只是简单的摇了摇头说道:“没有,我只是希望我们能够生活在一起。”她还公开坦然向记者表示,等哥哥出狱之后他们还要继续在一起,“没有谁能把我们分开”
因为他们自己没有罪恶感,所以尽管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至少在公众的眼里,他们的生活好像并没有受到影响。英国《卫报》评论说:“当然,某种程度上他们也没有必要受到影响。他们是相爱的一对,已经在一起生活了7年,他们自然也不希望其他什么人来打扰他们的生活,而且他们已经有了4个孩子。”
《卫报》的观点显然是站在人性和人道的角度上说的。从人道的角度看,硬要棒打鸳鸯两边分显然是不人道的,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卫报》的观点是公然的违法,因为这对兄妹应该并且必须受到制裁。
以德国的兄妹乱伦案与燕子兄妹乱伦案比较,这都是典型的法律与人性的冲突。德国的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依然不能使其分开,我们又能对燕子兄妹奈何?
就此而言,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不得有乱伦的婚姻,但没有规定乱伦罪,用《卫报》的观点看,这样的法律比联邦德国的法律要人道一些。
三
根据朱先生的报道,燕子兄妹的乱伦婚姻说到底,还是贫穷惹的祸。如果说种某所在的农村相当富裕,老人的养老不会成为孩子们的负担,种某和汪某自然不会考虑让燕子兄妹结婚以保障种某的赡养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农民的养老由社会保障而不是现在“养儿防老”,社会能够充分解决所有老人的赡养问题,这对兄妹结婚的根源也自然消除。
但理想要靠经济的发展来实现,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这对兄妹的违犯法律违背传统伦理的婚姻案,恐怕目前还是一个无解的问题。
作者简介:刘彦强,笔名憨子,陕西咸阳人,高级教师。从事高中思想政治教育近四十年,为全国知名政治教师,曾在各类教育刊物发表教研论文180余篇,主编出版《青少年心理行为咨询》丛书、《中学思想政治课学习指导》丛书、《学习心理学》、《坡刘村志》、《草根憨语》等书,并主编或参编多种教辅读物,有杂谈散文以及诗词散见于多种刊物。
纸刊投稿敬请点击征文链接https://m.booea.com/news/show_2954259.html&&share=15960254093&
🍀🍀🍀🍀🍀🍀🍀🍀🍀🍀🍀🍀🍀🍀
纸刊投稿邮箱:
942251831@qq.com
bailu6698@163.com
纸刊投稿、订阅微信: mengjian20002012
征稿体裁:现代诗、散文诗、散文、诗歌评论、古诗词赋、报告文学、闪小说、中短篇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