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后再说“禁放政策”
文/甄春延
对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笔者一直持反对意见。我主张限放而不是禁放。
我曾经从事过立法工作多年,我认为禁放政策是不合理的。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随着社会的进步,燃放烟花爆竹的一些所谓弊端也被人们所诟病,所以一些地方开始禁放烟花爆竹,经过十几年的禁放,一些地方又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部分解禁,只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燃放,只允许在城市的四环以外燃放。
但有的地方仍然管得很严,有的地方甚至走极端,连县城、农村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这就有些过了。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说的很清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国家规定的很明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禁放和限放的权限,但没有一个地方政府采用“限放”的规定,都是采用“禁放”,都给百姓燃放烟花爆竹立了严格的规定,都用国家法规中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作为禁放的理由。
但是,地方政府恰恰是“断章取义”做出规定。国家法规规定在以下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做出禁放决定的地方政府不考虑上述7项规定,直接就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方“禁放”,这实际上是扩大了国家规定“禁放”的权限,“侵犯”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说句现实的,过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有多少人还要专门跑到四环外去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政府立法理由是防止环境污染。可国家权威部门的调查结果是,环境污染的成因主要是工业污染和汽车尾气。
今年春节期间,全国一些城市局部放开烟花爆竹的限制,结果,第二天当地蓝天如洗。这就说明,烟花爆竹的污染不是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因,是个“伪命题”。
过去,有的城市,不仅不让燃放烟花爆竹,连放飞“孔明灯”都不可以。怕污染环境,不让燃放烟花爆竹,怕失火不让放飞孔明灯,典型的因噎废食,典型的“懒政”、“霸政”。怕污染,你可以不让汽车上路,请问,哪个地方政府能够做到?
经过3年的疫情,人们燃放烟花爆竹既是为了舒缓压抑的心情,也是为了让我们的传统节日充满一点“年味”。
有个视频不少网友看了都非常感动,郑州几个年轻人正在燃放烟花爆竹,旁边有几位民警站着围观。放完烟花后,民警同志提醒要注意安全,要遵守法规,并没有处罚这几个年轻人。对此,不少网友点赞。
今年春节,许多地方对燃放烟花爆竹已经放开,不做严格的规定。这些能不能给我们的政府一些启示呢?不可否认,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一定的风险和伤害,但是,这些问题通过加强管理是可以得到改进和改善的。
法律是让人们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有70-80%,或者说50- 笔者曾经从事20年的立法工作,我认为,我们立法不仅仅是让人们遵守法律,遵守社会规则,更重要的是要让懂得如何去遵守法律。
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这不仅是老百姓的事情,最重要的是政府不要反复无常。今年国外对中国农历春节的热情关注让我们应该有所反思。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在城市的中心举行庆祝春节的活动,有的地方还燃放烟花爆竹,这些不仅仅发生在唐人街上。这一切难道没让我们感受到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吗?
所以,禁放应该取消!老百姓反对“禁放”的政策,就说明我们的立法或者说政策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政府反思吗?有的城市规定,不让老百姓燃放烟花爆竹,但是又发通告为了满足人们的要求,政府组织燃放焰火晚会。
我不知道应该说什么,这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
写于2023年2月1日
作者简介:甄春延 (笔名春城旧友)、男、现年65岁
岁、“春城资讯”义务编辑、吉林省直机关退休干部、
本人一生始终酷爱文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