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伪造的证书。受害人周小兰望着两本假证,心里盛满了万念俱灰)
受害人周小兰于2021年6月期间,被安徽济瑞堂中医康复有限公司以隐瞒事实真相、作虚假宣传手段、实则是用来达到坑蒙拐骗的目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具备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条件,该公司“只认钱”,不谈是否具备资质。该公司韩学峰骗了周小兰3600元后,在北京办了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公章,伪造了一本《中医传承非遗技师高级证书》。
韩学峰诱导周小兰加盟,实际上就是一种骗局,致使周小兰被骗了5万元货款,以及店面装修的巨额投入。
周小兰发现上当受骗后,于2021年9月份向安徽省阜阳市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称该公司伪造假证书、作虚假宣传,已涉嫌犯罪。
经阜阳市人民政府调查了解核实后,确认《中医传承非遗技师高级证》为假证,建议我迅速报案解决。
随后,周小兰又向北京市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后,北京市政府指派北京警方调查核实该证书,告知周小兰该证书实为假证,建议立即报案。
在此,周小兰向湖南、安徽两地警方报了案,同时向阜阳市商务局与阜阳市市场监督局举报该公司的商业活动没有依法在商务部门备案,办假证书以及涉嫌偷税逃税等等,但两地警方和阜阳市商务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未作出反应。
2022年3月份,周小兰依法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于同年6月6日,承办本案的徐丽法官开庭审理本案后,发现案件确有涉嫌犯罪行为后,作出了(2022皖1202民初【38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该案移送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处理。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6月22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原审法院以案件本身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应在裁定生效后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于2022年7月18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皖12民终【4548】号)裁定书维持了原审裁定。


(图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将“济瑞堂”涉嫌违法行为要求一审移送公安机关)
从本案的源头而论,安徽济瑞堂中医康复有限公司的辖地警方应主动立案,而不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公安机关的天职,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条要求,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况且,本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已经发现安徽济瑞堂中医康复有限公司有涉嫌违法行为,而且法院已将相关事实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本应立案侦查。
为何公安机关总是回避不予立案呢?这其中自然是安徽济瑞堂中医康复有限公司的能量之大发挥了作用。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图为阜阳市颖东区检察院对周小兰的信访回复)
2022年12月4日,周小兰又向阜阳市公安局,阜阳市监察委、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阜阳市颍东区监察委邮寄了控告材料,要求对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区分局的渎职行为启动问责。
然而,上述机关与部门不仅尚未履职监督、敦促颖东公安分局立案,而是与颖东公安分局沆瀣一气,极力袒护纵容安徽济瑞堂中医康复有限公司的涉嫌违法行为。不得不说,这是一朵盛开在安徽省境内的奇葩,让人“叹为观止”。
更为荒唐的是,阜阳市颖东区检察院在对周小兰的信访回复:建议您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请问最高检: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活动中认为:有刑事违法行为,难道还要走民事诉讼吗?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明确要求 :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安徽济瑞堂中医康复有限公司的韩学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何时能立案侦查?笔者与所有关注本案的公众一道而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