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案说法】 未审先判的司法现象为有贷无款的陷阱助力
——也谈以虚拟事实役使法院之漂白犯罪
*作者/亢乃坚
题记:如果律法被役使、银行无诚信,那么法治的公信力何在?公民的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
案由:李某的贷款合同被恶意盗(套)用,导致有贷无款。
手段:伪造贷款申请人李某签名,篡改贷款合同日期,伙同“神秘人”盗(套)取款项。
事发地:某县农村信用社。
一场“乌龙”违规违法贷款将李某陷入长达六年之久的司法纠纷……
李某作为贷款申请人被“违约”,某信用社遂虚拟事实,起诉、上诉、申诉、抗诉、查封、拍卖等一系列“司法程序”之后,因省级银保监会和国家银保监会调查认定信用社“存在贷款错误”,并处该信用社以重罚,而某中级人民法院也迫于上级压力和社会影响,不得不依法启动“信访提审”之程序,该案由某中级人民法院F法官主审。
未审先判由此开始……
李某的代理律师按照F法官指示,依法于某个周五提交有关材料,间隔周六周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绕过代理律师,于周一直接打电话给当事人李某,要求提供地址,以便寄送判决书。后经律师以有“未审先判”之嫌,不了了之。等待的依然是律师积极跟进、法官各种推辞……
笔者认为,李某的贷款合同被恶意盗(套)用的痕迹明显:1,款项不知所踪。所谓不知所踪,其实也不尽然,只是该款项另有“神秘人”接受使用,与贷款申请人李某无关,而法庭并未严格审查。2,伪造贷款申请人李某签名。经司法鉴定,确非李某本人所签,而法庭并未采信。3,篡改贷款合同日期,且款已放出多日,才有一份被涂改了的合同委托。本末倒置,这就好比姑娘闺中待嫁,却有了孩子,贻笑大方。这个环节虽然被两级银保监会查处重罚,然而法庭审理却认为“符合银行信贷程序”。法院有为虎作伥之嫌
值得反思的是:1,银行是否可以用被涂改过了的文件完成贷款,并划拨给“神秘人”?2,法院审理过程的一审、二审乃至申诉,为什么千篇一律倾向因该案已被处罚了的银行信用社?是我国司法制度有瑕疵,还是法官水平有限?亦或法官与银行有染?3,神秘的收款方与银行信用社是什么利益关系竟可以沆瀣一气?
综其上,据笔者在该案中的了解,并提出“未审先判”的概念,绝非危言耸听。该案的无辜涉案人李某,经历了多年的被纠纷,已然身心俱疲,最后的“信访提审”可谓救命草,却又要遭遇“未审先判”,公理何在?银行、信用社虚拟事实追责无辜,并役使法院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洗白,诚信何在?而“未审宣判”的司法现象是不是某种势力的保护伞?
期待有关方面予以重视,彻查严惩,以儆效尤,还司法净土以济无辜,树行业形象以正视听。
*作者简介:亢乃坚,男,蒙古族。作家、诗人,历史学家、法学专家,纵横家、收藏家。擅以[说]杂谈,笔锋犀利。诗文行文力求以多元素、多维空透析生命本质、感动心灵深处、回归自性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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