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遇到办了会员卡却被老板私自作废的情况吗?2022年9月22日,据家住郑州市二七区锦绣山河玉华园的许女士反映,其于2019年在位于双泰路上的锦绣山河玉瑞园谷太婴品给孩子洗澡时,以办卡洗澡比不办卡优惠为诱导,在店内员工介绍下办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儿童洗加游会员卡,每次洗加游约38元。当时该商家承诺没有有效期,表示用完为止,随后连续洗了约3次之后,因为疫情等各种原因没有用,直到今年8月份路过该店走进去看才发现该店老板已换,许女士连忙让老板查询一下自己的会员卡余额。
出乎意料的是,第二天许女士却被该店告知会员卡已作废,卡内余额为0,且孩子洗澡记录本也被弄丢。许女士连忙查询了所有在该店的消费记录和聊天记录,并和该店老板沟通却遭到该店“踢皮球”的处理方式,该店老板称谷太婴品锦绣山河玉瑞园店从2019年至今已换过3个老板,其于今年4月接店时已和上任老板高某签好合同协议,让许女士找上任老板高某。无奈,许女士又和上任老板高某联系,高某称所有会员卡和店内物品全部转让给现任老板,让许女士找现任老板,可现任老板又上任老板高某已在今年4月份发过一条微信朋友圈宣布作废2019年之前的会员卡,许女士的卡已作废,余额为零,他们不管。
但许女士却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会员卡是19年办理,不符合作废条件,且老板只发了一个朋友圈,我也没看到,电话不打,信息不发,微信也不通知,不经我的同意,我的卡你说作废就作废了?”许女士一说到这就欲哭无泪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少或者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利益,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无效。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消费者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因此,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私自转卖和作废消费者的会员卡。
该店对于作废消费者的会员卡规定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该条款无效。目前许女士已向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此事,本网也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