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 (以下简称汝州支公司) 据杨先生反映,杨先生在法院执行局有一案件须执行被执行人在汝州支公司投保的资金,执行局于2022年9月6日办理全相关扣划手续到汝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汝州老市委办公楼)大厅柜面上扣划,手续办完工作人员说:你们现在扣划的款项暂时划不出,原因是我们内部缺少一个单证管理员,市公司不给俺们拨票,我们也没办法,等几天管理员到位就可以。
汝州支公司营业大厅 杨先生2022年9月14日又去汝州人寿保险公司问款项的事,大堂经理领着杨先生到二楼找到一个办公室姓王的经理,事情反映完,王经理说我现在也没办法,杨先生最后问王经理给个准确时间办理,最后问扣划款的事王经理答复本月24日;这一拖再拖给杨先生带来了不小的损失由谁来买单。

汝州支公司优秀党员代表
杨先生于2022年9月26日又到汝州人寿保险公司找到王经理问情况,王经理说没办法,还是那样子办不成,杨先生最后找到大经理姓郑反映情况,郑经理立即把两个管理这事的领导叫来问清情况,恼怒训斥二位,郑经理直接电话联系市公司,说下午给你答复。上午11点20分,王经理通知杨先生说:汝州办不了,让杨先生联系执行局,执行局没车他们出车一起去市公司办理。今天不去的话可能等到过完国庆节在办理。 这样的业务执行局已把相关手续办理全,为何还要他们去办哪?早知道这样能办理,为何推诿扯皮拖延二十多天才这样说,早些办不好吗!

汝州支公司财务科
像这样的低效能的办事效率,并且还推诿扯皮,说话不当话使;还能让老百姓和更多的人相信吗?这样的效力老百姓哪还敢再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来办理保险业务。

再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对于汝州法院执行局的消极、拒不配合的工作做法,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即: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人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划定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照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又规定,即: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解除拘留。
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下一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面临被司法拘留的危险,同时该公司或将面临被汝州法院罚款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违法成本是比较高的。 我们要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