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洛宁法院审理一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承办法官民事庭庭长张海萍秉承“快调快结,化解矛盾”的工作理念,通过多方协调,成功化解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矛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基本案情
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洛宁某工地的总承包方,2020年5月,原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内墙、顶棚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方负责实际施工,因双方就施工情况产生纠纷,工程施工至2022年6月,被告向原告发函解除合同,但就已完成的工程款被告拖延部分款项未支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0多万元。7月初,原告在立案后申请对被告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并要求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第一次鉴定质证,复杂的案件存在诸多难点:
①争议大:工程量双方争议大,部分工程被告认为不合格已经铲除,且司法鉴定成本高、周期长。
②距离远:原告及其律师在安徽,被告及其律师在江苏。
③出现第三人:实际施工人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④情绪激烈:被告认为原告非法转包,延误工期,构成违约。原告认为被告公司跳过原告与第三人结账,损害己方利益。
⑤资金不足:账户冻结,资金无法正常流转,无力支付……

因案件复杂,如若有一方不满意都可能造成上诉、鉴定或其他结果,从而增加诉讼周期和经济成本。

如何让这些问题在短期内解决?如何能让案件三方的利益都能保证的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进而让原被告、第三人都满意,张法官运用多年审理调解经验,秉持让“三方少跑腿、法官多费力”的想法,通过电话、微信、面对面调解等多种方式,将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案件争议
第三人问题:
本案开庭前突然出现的实际施工人王某,要求参加诉讼主张权利。原来,原告方将工程转包给王某实际施工,期间因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第三人多次讨薪,后经当地政府协调,由被告方与王某进行结算,后其出具付款凭证。因此后续王某一直向被告方索要款项,但原告认为被告和第三人协商工程款数额较大,应当由自己方和第三人结算,结算款项可以由被告代付。
解决方法:张海萍法官耐心释法、阐明事理,王某虽然知道主张权利的合同相对方是原告,但是非要按照被告方付款凭证要求工程款。张法官转而向原告做工作,让其对照自己起诉的工程量,按照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单价计算第三人应该得到的工程款,看看第三人现在要求的款项相差多少?原告在计算之后,同意让被告代付第三人与被告结算的款项。
工程量不一致:
原被告双方就工程量达不成一致,各执一词。
解决方法:张海萍法官提出以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王某(本案第三人)的陈述为主要参照,三方共同还原施工过程具体情况,捋清工程量计算中各方的差距在哪里,最终达成共识。
合同纠纷点:
(1).被告认为原告将工程转包给王某是非法转包,而原告认为是内部承包并不违反合同约定。
(2).关于工程款拖欠及解除合同问题。被告认为:是由于原告长期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上报工程量与发票,导致被告方无法准确、及时付款,最终无奈解除合同并将原告方清退,并自行安排工人进行后续施工。原告认为即使原告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非法转包、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上报工程量与发票),被告应及时解除合同,而不是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不按时付款、将工程承包给其他班组。
解决方法:
张海萍法官劝导原被告,应从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双方不应漫无止境的互相指责对方,要实事求是,从既有事实出发,最大化保护各方的权益,尽早达成一致,不然既不利于工程的完工,也不利于原告得到剩余工程款,及早缓解自己的资金周转难题,还不利于早日解除被告方被查封的账户(公司主账户被查封、无法正常运营),更不利于第三人王某方的施工班组及时得到自己应有的报酬。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各方不再固执己见,各退一步,对于违约情况,按照双方协商的工程量、合同单价计算的工程款,减去第三人应当得到的工程款后,剩余款项按照80%支付给原告。三方当庭达成和解,就应付款项和付款方式、时间达成协议,原告当庭撤回查封申请。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其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涉案标的额大,且诉讼费、鉴定费会对当事人造成负担,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都很大,一直属于民事案件中疑难复杂案件。
此次民事庭张海萍法官抓住矛盾的关键,不畏困难,多措并举,主动引导沟通调解,使纠纷得以及时化解,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安抚了第三人的激动情绪,还提高了案件的诉讼效率,切实践行了公正司法、息诉止争的为民服务宗旨。
(来源:洛宁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