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篇连载-史诗(155)
诗║李耀文
第七章~第十七节
岳飞精忠报国
浩气千古传颂


岳飞字鹏举,扬州汤阴生。❶
一一二六年,投军抗金兵。
因作战勇猛,屡次立战功。
升为秉义郎,得朝廷重用;
一一二九年,金兀术率兵。❷
渡江向南进,攻打宋朝城。
飞率部转战,安徽与金陵。
袭扰击金军,使之不安宁;
时至第二年,收复建康城。
通泰镇抚使,岳飞得晋升;
金军北撤后,南宋趋稳定。
高宗定都在,浙江临安城。
岳飞见高宗,请求派重兵。
严密守建康,自去淮南东。
在重要地段,驻扎御金兵;
时隔没多久,金把楚州攻。
飞于南霸桥,败金获大胜。
部众至万人,实力得大增。
始建岳家军,军纪很严明:
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打掳,
岳家军兵将,必须听号令。
岳军所到处,百姓夹道迎。
军队实力强,作战又勇猛。
与金数交战,逢打必得胜;
一一三二年,圣上谕旨传。
伐盗匪曹成,岳飞不怠慢。
率军即刻征,不久胜利还。
宋高宗御书,“精忠岳飞”扁。
赐送于岳飞,表其忠肝胆;
一一三四年,飞率军北战。
将勇士气足,逢战飞当先。
收复多失地,攻克纳襄汉。
南宋开国来,首次大胜战。
大涨我志气,军力初展现;
一一四零年,金兵又南犯。
与金在郾城,展开殊死战。
兀术率金兵,拼杀又呐喊。
岳飞子岳云,率马军八千。
出城击金军,金后援不断。
岳将杨再兴,单骑冲金营。
斩敌数十个,大涨宋威风。
飞率四十骑,阵前打冲锋。
统帅亲出马,士气顿时增。
直杀到天黑,兀术大溃兵。
带兵往回逃,转眼无影踪。
郾城之大战,岳军获全胜。
又收朱仙镇,拟攻金都城。
打下黄龙府,迎二帝回京;
然而宋高宗,无心收失城。
不愿迎二帝,怕位保不定。
高宗与秦桧,狼狈为奸佞。❸
十二道金牌,传飞回朝廷。
致使收中原,功亏一念中;
一一四二年,莫须有罪名。
害死忠岳飞,民族大英雄。
岳云和张宪,同时把冤蒙;
孝宗即位后,昭雪得公平。
直至理宗时,谥号忠武封。
注:❶岳飞(1103年3月24日~1142年1月27日),男,字鹏举,相州汤阴(今河南省汤阴县)人。南宋时期抗金名将、军事家、战略家、民族英雄、书法家、诗人,位列南宋“中兴四将”之首。
岳飞从二十岁起,曾先后四次从军。自建炎二年(1128年)遇宗泽至绍兴十一年(1141年)止,先后参与、指挥大小战斗数百次。金军攻打江南时,独树一帜,力主抗金,收复建康。绍兴四年(1134年),收复襄阳六郡。绍兴六年(1136年),率师北伐,顺利攻取商州、虢州等地。绍兴十年(1140年),完颜宗弼毁盟攻宋,岳飞挥师北伐,两河人民奔走相告,各地义军纷纷响应,夹击金军。岳家军先后收复郑州、洛阳等地,在郾城、颍昌大败金军,进军朱仙镇。宋高宗赵构和宰相秦桧却一意求和,以十二道“金字牌”催令班师。在宋金议和过程中,岳飞遭受秦桧、张俊等人诬陷入狱。1142年1月,以莫须有的罪名,与长子岳云、部将张宪一同遇害。宋孝宗时,平反昭雪,改葬于西湖畔栖霞岭,追谥武穆,后又追谥忠武,封鄂王。
岳飞是南宋杰出的统帅,他重视人民抗金力量,缔造了“连结河朔”之谋,主张黄河以北的民间抗金义军和宋军互相配合,以收复失地;治军赏罚分明,纪律严整,又能体恤部属,以身作则,率领的“岳家军”号称“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打掳”。金军有“撼山易,撼岳家军难”的评语,以示对岳家军的由衷敬佩。
岳飞的文才同样卓越,其代表词作《满江红·怒发冲冠》是千古传诵的爱国名篇,后人辑有文集传世。
❷金兀术,原名完颜宗弼,本名斡啜,又作兀朮乌珠、斡出、晃斡出,是金朝著名元帅和开国大将,其人对金朝的影响极大,正是在他的统领下,金军一路势如破竹进攻宋朝,迫使宋朝不得不一路难逃。
金兀术是中国历史上著名民族英雄岳飞的死对头,生年不详,父亲是金太祖完颜阿骨打。母亲为元妃乌古伦氏,因为金兀术是金太祖的第四个儿子,所以宋人多呼为“四太子”,其为人豪荡,胆勇过人,猿臂善射,善于用兵。
❸秦桧(1090年—1155年11月18日),字会之,生于黄州,籍贯江宁(今江苏南京)。南宋初年宰相、奸臣,主和派、投降派的代表人物。
政和五年(1115年),秦桧进士及第,中词学兼茂科,任太学学正。宋钦宗时,历任左司谏、御史中丞。靖康二年(1127年),因上书金帅反对立张邦昌,随徽、钦二帝被俘至金,为挞懒信用。宋高宗建炎四年(1130年),秦桧回到临安,力主宋金议和。绍兴元年(1131年),擢参知政事,随后拜相,次年被劾落职,绍兴八年(1138年)再相,前后执政十九年,历封秦、魏二国公,深得高宗宠信。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秦桧病逝,时年66岁,追赠申王,谥忠献。开禧二年(1206年),宋宁宗追夺其王爵,改谥谬丑。嘉定元年(1208年),史弥远执政后又恢复其王爵和谥号。
秦桧在南宋朝廷内属于主和派、投降派,奉行割地、称臣、纳贡的议和政策。第二次拜相期间,他极力贬斥抗金将士,阻止恢复;同时结纳私党,斥逐异己,屡兴大狱,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奸臣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