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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的通告
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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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11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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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的通告
近日,我省多地出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做好防疫物资储备,落实人员健康防护,做好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消毒,确保本单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采购销售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应落实“三专、三证一码、四不”管理要求(专人搬运、贮存、销售,专库专区贮存销售,设置出入库专用通道;认真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豫冷链”追溯码;不采购贮存销售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采购贮存销售无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采购贮存销售无业经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采购贮存销售无“豫冷链”追溯码的进口冷链食品),规范使用“豫冷链”系统,实施赋码追溯管理;采购销售使用进口非冷链食品应签订《进口货物疫情防控承诺书》,张贴《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明白卡》,落实“三清三不”要求(货物来源要清楚、货物运输方式要清楚、卸货要求要清楚,来源不明不进货、未经核酸检测不卸货、核酸检测不合格的不上架销售),通过“进快办”赋码入库、扫码出库,直接从口岸或省外购进的,通过“进快办”提前24小时报备;营业执照、销售凭证和“三证”(即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供货查验手续要齐全,货物标签标示信息要一致,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依法依规组织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严格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检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生产经营过程管理等食品安全情况定期全面开展自查自检。食品生产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加强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强化出厂检验,确保出厂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保证食品本质安全。食品经营者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口,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严禁采购销售“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傍名牌仿名牌等商标侵权、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及肉制品等,保证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合格。歇业、停业复工后,要对储存销售加工的食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理,杜绝销售加工过期、变质食品行为发生。
四、严格保证捐赠、配送食品质量安全
捐赠、配送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和发放组织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强食品采购、运输、贮存和发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捐赠、配送、发放的食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发放的组织者要积极与属地监管部门对接,加强对捐赠、配送、发放食品的检查,切实把好食品的来源关、质量安全关,严禁配送发放不合格食品。
五、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上述要求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商户存在违规行为,可拨打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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