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1年11月4日客户李某致电公司客服查询保单退保金额,客服人员经查询后告知该客户保单已经于2021年10月29日退保终止,客户表示对退保事宜不清楚,本人并未到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也未签署任何退保资料,业务员也未告知此情况,要求核实处理。客服人员进一步系统查询后告知该客户退保终止原因是法院强制执行终止,客户问询是否本人为其朋友贷款担保,现保单被执行,客服人员建议客户与当地柜面或法院具体联系沟通,客户同意,并表示现在为任何人做任何担保都要谨慎。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法院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系统进行了联网,将保险产品纳入了查控系统,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并提取被执行人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执行。
保险公司也严格执行并落实监管相关保密规定第4条第[4]项:在配合法院执行环节不主动告知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事项办理完毕后是否通知被执行人,依照下列规定(1)协助查询事项办理完毕后不告知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有其他要求的,依从其要求,但应在协助执行文书中写明。(2)冻结、扣划等涉及限制或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性权益的保全事项执行完毕后,是否将执行事项告知被执行人应视执行机关要求而定,受理人员应在接收协助执行材料时,询问执行人员是否可以在执行完毕后通知被执行人,并请其在协助执行文书中明确。如公务人员未明确,区分如下情形:
A.刑事、监察案件协助保全执行事项。仅当被执行人查询时,告知其账户被冻结或被扣划的情况,并告知其享有向作出冻结或扣划决定的机关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B.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案件协助保全执行事项。可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在履行完毕冻结、扣划等手续后通知被执行人,并告知其享有向作出冻结或扣划决定的公检法机关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第6条:当地人民法院出台协助执行相关规定的,依从其规定。
本案中,新华保险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执行,并积极落实监管要求,遵照法院执法部门在执行客户保单强行扣划时不予通知被执行人的规定,经工作人员与保单客户沟通讲解相关规定,并告知客户如及时解决纠纷,可以向法院申请将保单恢复效力,客户认可并表示对公司行为理解也是工作范畴。
三、【消费风险提示】

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是保险公司职责,但是保险公司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的基础上,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作为担保人特别是贷款担保,本身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代偿风险。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担保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代为偿还。
2.信用风险。作为担保人这笔贷款记录同样会记录到个人征信中,当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担保人的征信也会收到牵连。
3.贷款风险。担保人如果去银行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都会收到影响。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在发生担保行为时务必慎重考虑!(许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