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新乡市新乡县某村委会向获嘉县矛调中心赠送了一面“依法公正便捷高效 倾力调解为民解忧”的锦旗,对矛调中心在本村村民于某军在获嘉县一企业意外死亡一案中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

3月8日上午9时,获嘉县矛调中心主任王随芳接到指示,“该县一企业发生一起农民工意外死亡案件,当事群众将该企业大门围堵,要求矛调中心迅速介入,化解这一重大纠纷,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矛调中心随即成立由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省优秀调解员、主任王随芳,市优秀调解员马世启、王全喜,县优秀调解员张树武组成的调解小组,于9:30驱车赶到现场。
经了解得知,新乡县于某雷于3月5日与获嘉县一企业签订了车间除锈油漆合同和施工安全协议。3月5日下午于某雷带人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于某军不慎从车间顶棚摔落,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6日,死者家属委托律师和企业进行交涉无果。3月8日上午,死者家属组织三十余名人员穿孝衣、抬棺材、拉标语、摆花圈,将企业大门堵死。
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调解小组首先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情绪安抚,对其不幸遭遇表示同情,指出围堵企业大门这种行为是不正确的,已经干扰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利于案件的处理,让他们相信调解员一定会公平公正处理该案。死者家属听从建议,将棺材、标语、花圈等物品从企业门口挪开,等待调解小组处理此事。
3月8日上午10时30分,调解小组在企业会议室召集当事双方律师、企业负责人、当事人所在镇村干部,召开第一次协调会。当事人律师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对死者的赔偿数额应为100万元;企业方律师认为,企业与于某雷签订有施工合同以及施工安全协议,协议明确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一切事故由于某雷负责,企业不承担责任,不予赔偿。
针对此状况,调解小组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和第1193条规定,企业和于某雷在于某军的意外死亡案件中均承担一定责任。企业方律师表明,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30%的责任,赔偿30万元。当事人律师认为于某雷应承担10%的责任,企业承担90%的责任,应赔偿90万元。至此双方互不相让,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调解小组并未气馁,对当事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调解小组与当事人律师按国家规定重新核算赔偿数额,确认赔偿标准为90万元,当事人律师多算10万。同时经过探讨,确认企业与承包人各承担50%的责任,企业应承担45万元。经过做工作,企业方的赔偿标准从30万元上升至40万元。但是死者家属坚持赔偿数额为50万。调解小组又让当事人所在村村支部书记与死者家属沟通,帮助做其思想工作。下午6点,调解小组又召集当事双方对此事进行协调,最终确定企业赔偿数额为丧葬费、抚恤金、子女抚养费、误工费等共46万元;于某雷所负责任由其与当事人自行协商。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矛调中心随即起草调解协议,并让当事人亲属将死者爱人接到企业,于晚上九点正式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企业方随即将该款项打入死者爱人账户。死者爱人和两个子女对调解小组说,“感谢获嘉县矛调中心的老同志公平公正的调解,调解结果我们非常满意”,并向调解员深深鞠躬表示谢意。(王凯琪 张珂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