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突然严峻,我市气氛顿时也变得紧张起来,特殊时期本篇文章整理最新疫情保障措施,让我们一起携手共度疫情难关。
洛阳启动疫情防控交通卡点
22日凌晨,从洛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获悉,为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守牢长周期不发生规模性疫情的底线,经洛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决定从3月22日起,在洛阳市所有高速下站口和环市国省干线公路设置疫情防控交通卡点。
记者了解到,此次卡点设置时间从3月22日8时起,全天24小时设卡。相关行动由洛阳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在市域内所有高速公路收费站下站口和环市国省干线公路入市方向设置疫情防控交通卡点。
需要注意的是,未经市公安局或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各县区和各有关单位不得擅自设置疫情防控交通卡点,已经设置的,即日起撤除。
卡点设置后,主要职责如下:
●对每名来(返)洛人员测体温、查验“两码一证”(场所码、行程码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提醒规范佩戴口罩。
●对体温异常的非洛阳居民或非洛阳工作人员,原则上予以劝返;对在洛阳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由目的地县区闭环转运至当地发热门诊规范就诊。
●对场所码红色的来(返)洛人员,原则上予以劝返,在洛阳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通知其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专车闭环转运至本地,落实相应防控措施;对场所码黄色的来(返)洛人员,在其向目的地村(社区)或宾馆酒店报备后,查验其行程卡,无市域外旅居史的,直接通行。
●对有市域外旅居史的,查验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近14日内无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且能出具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省外48小时内、省内24小时内)的人员,允许其通行,同时告知其到达目的地后及时向目的地村(社区)或宾馆酒店报备,于24小时内再做一次核酸检测,并配合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对不能出具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来(返)洛人员和近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来(返)洛人员赋黄码,引导其进行核酸检测采样后放行,同时告知其要及时向目的地村(社区)或宾馆酒店报备,配合落实相应防控措施;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不得到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运送生活、医疗等急需物资和必要生活物资的车辆,开辟绿色通道,符合通行条件的可以优先通行。
3月10日以来有市域外旅居史的在洛人员,可免费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洛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对3月10日以来有市域外旅居史的
在洛人员进行免费核酸检测的通告
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复杂。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决定对2022年3月10日以来有市域外旅居史的在洛人员免费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范围
目前在洛阳市辖区内所有2022年3月10日以来有市域外旅居史的人员。
二、检测时间
2022年3月22日—3月23日。
三、检测地点
属于检测范围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就近的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检测费用
免费。
五、注意事项
(一)对纳入检测范围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测的人员赋黄码。
(二)近24小时内进行过核酸检测的人员,核酸检测采样时间应与上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以上。
(三)近期接种过新冠肺炎疫苗的人员,核酸检测采样时间应与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时间间隔48小时以上。
(四)参加免费核酸检测的人员,检测时需出示身份证、行程卡。
(五)检测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主动接受体温检测,保持一米以上距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统一指挥,采样后尽快离开采样点,避免聚集和相互交谈,严防采样时发生交叉感染。
2022年3月21日
附件:洛阳市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机构信息一览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来(返)洛人员管理的通告
洛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来(返)洛人员管理的通告
当前,国内外疫情呈多点散发、局部暴发态势,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复杂。为有效防范疫情输入风险,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来(返)洛人员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来(返)洛主动报备。
洛阳市域外来(返)洛人员要提前3天向目的地村(社区)或入住酒店报备,未报备的须在抵洛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村(社区)或入住酒店报备。
如抵洛后24小时内仍未报备,将被赋黄码,被赋黄码人员要立即向居住地(酒店)村(社区)报备,经流调排除风险或相应管控措施落实完毕后,由村(社区)负责及时变码。
二、主动核酸检测。
洛阳市域外来(返)洛人员,入洛时须提供48小时内(省内为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配合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出入口、国(省)道站点等卡口工作人员查验场所码、行程卡,抵洛后24小时内须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与上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及未持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将被赋黄码,并须在我市机场、车站、高速和国(省)道疫情防控交通卡点设置的临时核酸检测点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未出前,不得参与聚集性活动、不得前往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返回居住地(酒店),但须向居住地(酒店)所在村(社区)报备。
三、配合落实管控措施。
近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洛人员,要落实“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
近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旅居史的来(返)洛人员,要落实“7天居家隔离+7天健康监测”;
近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来(返)洛人员,要落实“3天2检”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
近14日内有省外旅居史或省内出现病例但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的来(返)洛人员,要落实“3天2检”。
四、加强个人防护。
请广大市民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规范佩戴口罩,配合落实查验场所码、行程卡、保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减少不必要流动,非必要不出市,非必要不跨市县流动,禁止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确需出行,应提前向所在村(社区)或单位报备,获得批准后方可前往。举办婚丧嫁娶等活动,要事先报备,倡导简办小办节约办。尽量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得超过10人。
五、加强健康监测。
请广大市民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严格追究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外省市来(返)洛人员和广大市民请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落实防控措施,对不主动报备、未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者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衷心感谢广大市民朋友对洛阳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2年3月21日
疫情防控30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警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以下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01、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02、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03、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0、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来源:洛宁公安交警)

